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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来源:阳光高考 阅读:749 次 日期:2017-07-07 09: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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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师范大学章程》,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师范大学。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重点大学、“211工程”、“985工程”学校。

第三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五条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校内相关机构、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北京师范大学组建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是我校境内外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最高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各类学生招生规划,学校招生政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北京师范大学成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我校境内外本科生的招生工作。遵循“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主要承担学校招生章程、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招生计划、初审资格考生名单、合格资格考生名单、机动计划使用原则等事项的审议和决策。

第八条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为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的执行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认真执行并落实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小组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决议和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完成教育部、北京市和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北京师范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学校按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机动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

第十一条录取规则

1.按各省级招办确定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政策加分)调档。原则上,调档比例在教育部规定范围内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2.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AB+。浙江、上海考生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中须有一门符合报考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3.按照进档考生的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分数级差,第一与第二专业志愿间级差为2分,第二与第三专业志愿间级差为1分,其余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即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可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专业录取。

4.对于进档考生,在等效分(实考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高考实考分高者、有政策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瀚德实验班依次比较外语、语文、文综(理综)分数安排录取,其余各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分数,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分数录取。在江苏,等效分数相同的情况下,先比较选考科目等级,再按上述顺次比较相关科目成绩。浙江、上海的排序规则按省招办规定执行。学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在同排位考生录取专业时参考。

5.报考英语、日语和俄语专业的考生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须为英语,英语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省级招办组织的英语口试且成绩合格。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瀚德实验班)和法学(瀚德实验班)的考生全国统考外语成绩不低于120分(150分制)。

6.在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批次中,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在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按照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批次中,第一次投档生源不足时,按上述规则征集志愿、调整剩余计划。

7.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8.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只招收理科生(文理不分的省份除外,浙江、上海不限选考科目)。在投档成绩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普通类、同科类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合并一、二本的省份及上海市为自主招生参考线,浙江为一段线)80%,体育专业考试成绩不低于80分(100分制)的条件下,按照进档考生的体育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另,对于国家专项计划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体育专业测试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省份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并按照进档考生的体育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9.获得我校外语类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和高校专项计划入围资格考生的录取,依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2017年有关招生简章(办法)和签订的协议执行。

10.为选拔职业信念坚定、乐教适教的优秀新生接受师范生免费教育,我校2017年继续在个别省份(见省招办公布信息)实施“免费教育师范生入校选拔”试点:入学一个月内,经新生个人自愿申请,学校专家组考核合格,省级教育厅同意,即可转为免费教育师范生,其余新生作为非师范生在原录取专业学习。

11.体检标准按我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制定的《北京师范大学2017年招生体检实施细则》执行。

12.学制4年,学费:艺术类专业8000-100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6000元/学年;其他专业4800—5400元/学年。联系电话:010-58807962。网址:www.bnu.edu.cn。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十二条根据“应助尽助”、“资助育人”的资助原则,对我校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相结合的模式:

1.无偿资助:因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偿提供给学生的经济资助,包括各类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

2.有偿资助:因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而提供给学生、但需要学生偿还或付出劳动方可获得的经济资助,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和校园地)、勤工助学、贷学金等。

主要资助项目:新生“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各级各类助学金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相关政策作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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