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阅读《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熟悉测评项目实施规则。
2.体能素质测评项目按照纵跳摸高、10米×4往返跑、1000(800)米跑的顺序进行。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再参加后续项目的测评。
3.按点名顺序,由本人独立、逐项完成各项测评。测评过程中不得着钉子鞋等辅助装备,不得强行阻挡他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方法超越他人,不得以冲撞、推挤、踩踏等方式干扰他人进行体能素质测评。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反体能测评有关规定的,取消考试资格。本人放弃测评的,测评成绩为零分。
4.体能素质测评期间考生须将所有通讯工具、电子储存记忆录放等设备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测评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点录组以外工作人员透露个人信息。
5.每项测评开始前,对测评规则不明确的,可向裁判员询问。每项测评完成后,受测者本人应签字确认测评成绩。
6.受测者对本人或对他人的体能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本测评项目测评情况发生的60分钟内向本次体能测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举报,仲裁委员会当场予以处理,逾期不再受理。
7.听从指挥,服从裁判,注意安全,文明测评。
8.未参加体能素质测评或体能素质测评不合格的考生,不列入体检考察范围。
9.报考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因本人原因未收到相关信息而影响考录的,责任自负。
10.其他未尽事宜,按照《2017年烟台市各级机关及直属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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