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招聘领导小组”)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为确保本次公开招聘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计划聘用499人。其中,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以下统称“项目人员”);部分岗位定向招聘蒙语授课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蒙授人员”)。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详见附表《乌兰察布市2017年公开招聘教师岗位设置表》(以下简称《岗位设置表》)。
(二)本次公开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名称依据教育部1997、2012年、2015颁布的高校研究生、本科、专科目录设置。招聘专业审核以应聘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上标注的专业进行审核,不允许应聘人员以第二学位报考。
(三)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计划;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是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招募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城镇社区、苏木(乡镇),主要从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及社区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四)关于旗县市区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
以“旗县市区所属学校”设置岗位,即按同一学科、同一层次招聘岗位合并归类设置。具体招聘学校名称分别列入《岗位设置表》中备注栏。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备岗位要求的学历条件;
5.本科及以下学历应聘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7月31日至1999年7月31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年龄放宽至40周岁(1977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另有规定的,以《岗位设置表》为准。
6.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7.2017年应届毕业生学历学位取得时间截止到2017年7月31日;教师资格证书取得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招聘岗位有户籍要求的,2017年应聘毕业生要求高考入学前为乌兰察布市户籍,往届考生截止到2017年7月31日前为乌兰察布市户籍;另有规定的,以《岗位设置表》为准。
8.“项目人员”和“蒙授人员”招聘岗位户籍要求:具有乌兰察布市户籍且服务期满人员和非乌兰察布市户籍在乌兰察布市服务期满的项目人员;“蒙授人员”招聘岗位专科学历限乌兰察布市户籍,本科及以上学历不限户籍。
(二)定向招聘“项目人员”的岗位,要求应聘人员须为在报名开始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
凡是到报名开始日(2017年7月31日),被录用为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下同)或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列编招聘工作人员的,不能应聘“项目人员”岗位,只能应聘其他岗位。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在乌兰察布市服务未满五年(2012年7月31日以后录用,含试用期)的新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在读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
5.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确认和资格初审
(一)报名工作
1.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考生直接登录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wmpta.org.cn)进行网上报名。
2.报名时间:
①“项目人员”岗位和“蒙授人员”人员岗位报名时间:2017年8月1日9:00—8月3日17:00。
②普通岗位报名时间:2017年8月7日9:00—8月11日17:00。
应聘人员须用本人身份证报名,且报名与参加笔试、面试时所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
八、公示与聘用
(一)市招聘领导小组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二)公示期间发现拟聘用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取消聘用资格。因取消聘用资格或应聘人员自动放弃原因造成岗位缺额的,不再进行递补。
(三)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聘用工作由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旗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须按照《岗位设置表》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开招聘人员的聘用工作,聘用工作结束后,各地区须将聘用人员名单上报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旗县市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教师聘用。
1.各旗县市区聘用人员时,对报考同一岗位的拟聘用人员,按照应聘人员的总成绩排名,由应聘人员自主选择聘用单位。
2.对需要调剂的拟聘人员,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重新排序,由拟聘人员重新自主选择有空缺的学校。调剂过程中,对于同一岗位成绩并列的,须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加试以确定调剂选择顺序。
3.需要调剂的拟聘用人员必须在各旗县市区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参加调剂。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调剂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聘用,由此造成的缺额不再递补。
4.公开招聘教师的聘用和调剂工作由各旗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五)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拟聘用人员一经办理聘用手续后,5年内不准调动工作或参加其它机关事业单位的考录聘用。
九、其他事项
(一)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公开招聘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报考者与报考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两年内不允许参加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要求,招聘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应成立招聘领导小组,对报名资格初审、考核、递补等工作要高度负责,对因资格审查或考核不严而发生的问题,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三)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社会上以公开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公开招聘考试无关。
(四)本次公开招聘简章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发布,请予关注。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期间要保持所留电话通讯畅通,对需要通知的个人事项,将根据考生所留电话号码以发送信息的方式通知考生,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沟通不畅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五)本简章由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474-8322321详见《岗位设置表》
监督电话:
0474-8322356(乌兰察布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
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474-8150963(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
咨询、监督电话开通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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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