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动政府法制事业的发展,吸引高素质人才,根据工作需要,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计划招聘2名法律人才、7名办案辅助人员、4名书记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法律人才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
3.具有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含法律硕士)以上学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4.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撰写能力。具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经历者优先。
5.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报考年龄不超过35周岁。获法学博士学位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
6.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过刑事处罚等违法违纪问题,以及没有不适宜承当行政机关工作的情形。
(二)办案辅助人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大学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学学士以上学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者优先。
4.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撰写能力。具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经历者优先。
5.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报考年龄不超过35周岁。
6.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过刑事处罚等违法违纪问题,以及没有不适宜承当办案辅助工作的情形。
(三)书记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
3.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计算机录入技能以及办公自动化技能。法学、中文、文秘等专业优先。
4.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撰写能力。具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经历者优先。
5.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报考年龄不超过25周岁。
6.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过刑事处罚等违法违纪问题,以及没有不适宜承当书记员工作的情形。
二、报名办法
应聘者自行从广州政府法制网www.gzlo.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此公告的附件:《广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如实填写后,将报名表、学历学位证书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扫描件发至以下邮箱:yangzh@gz.gov.cn。邮件主题为“姓名+职位”。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名时间:8月4日至8月13日。不需交纳报名费。咨询电话:020—83125291、83125200。
三、资格初审和笔试
1.我办秘书人事处审核应聘者的《广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学历学位证书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扫描件后,电话或短信通知资格初审合格的应聘者前来笔试。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笔试内容。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满分100分。法律人才、办案辅助人员的笔试内容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等学科的大学主要专业内容。书记员的笔试内容为法律基础知识。笔试成绩按40%计入总成绩并作为进入面试的依据。
四、资格复审和面试
1.以笔试成绩的高低排序,按照招聘职位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2.接到通知的面试者,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等到达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者随即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法律人才和办案辅助人员的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与应聘职位的匹配情况,包括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举止仪表以及是否具备协作精神等。书记员的面试主要考核计算机录入技能等。面试成绩满分100分,按60%计入总成绩。
五、政审和体检
1.以总成绩的高低排序,按招聘职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政审和体检的人员名单。
2.政审内容包括:与应聘者谈话,查看个人人事档案,走访或发函询问原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查询应聘者父母、配偶、子女的情况。政审合格后方可参加体检。
3.体检标准参照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体检标准执行。
4.政审或体检不合格的应聘者,不予聘用。由此出现的空缺,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
六、其他事项
1.体检和政审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将在广州政府法制网www.gzlo.gov.cn上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将正式办理聘用手续。
2.受聘的法律人才和办案辅助人员将以与我办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到我办工作。书记员将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到我办工作。首次合同聘用时间均为2年,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合同期满后,根据个人申请和工作表现决定是否续聘。
七、薪酬待遇
被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的税前收入(包含应缴纳的五险一金)如下:
研究生学历的法律人才:不低于8500元/月;
研究生学历的办案辅助人员:不低于7000元/月;
大学学历的办案辅助人员:不低于6600元/月;
书记员:不低于4800元/月。
本公告以及相关未尽事宜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人事处负责解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