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对象和条件
1、招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81年8月14日至1999年8月13日期间出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不受年龄限制、不限户籍;岗位信息条件中对年龄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要求。岗位中有户籍要求的,以2017年8月14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可不受户籍限制。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和技能等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2、定向招聘对象:在石家庄服务的2017年度当年服务期满的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含“2014年及以前选聘的任职3年以上、考核称职以上的在岗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即:2014年度招聘的服务期3年的、2015年度招聘的服务期2年的、2016年度招聘的服务期1年的人员。
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可视为具有服务所在地户籍。
3、招聘岗位所需的具体条件按《石家庄市2017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要求确定。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海外、外国学历学位获得者需取得国家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凡涉及到年龄、工作经历等需要确定时间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17年8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方法是:从2017年8月(含8月)算起,此前累计工作时间每达到12个月计为1年。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学生不在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回避关系是指《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