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职责
(一)参加或列席任职企业的董事会会议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会议,参与表决和决策或发表建议和意见;列席企业经营班子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订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投融资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三)每月向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书面报告企业当期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重大投资、借款、担保、产权变动等重大经济事项,以及联签事项等情况;每半年向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提交企业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的书面评价报告;每年末向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提交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成果、重大经济事项、内控制度等方面的评价报告;对企业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
(四)了解、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对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项目投资、贷款担保、实物资产处置、所属企业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该独立审核意见随项目审批资料共同报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五)参与制订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六)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招聘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条例,无不良履职记录;
(二)年龄在35-50周岁之间,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有10年以上财务、金融、企业管理工作经验,取得博士学位或高级会计师职称者优先;
(三)熟悉国家金融政策、企业财务制度及流程,具有出色的企业管理、沟通协调、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学术文章者优先考虑;
(四)在市属金融企业、市属国有企业担任部门正职五年以上,或一级经营单位五年正职以上,或具有行政事业单位正科级管理职务经验者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