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战略部署,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关于加强政法部门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39号)和全国全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考试考核、择优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一、考试考核办法
(一)考试
符合在我市安置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全部参加由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的军转安置考试。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一份试卷,满分120分,时间3个小时。团职军转干部和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分卷考试,即团职军转干部和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使用不同试卷,团职军转干部考试主要测试其政治素质、组织管理和问题处置等应知应会基本能力,不再测试以记忆为主的客观题;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内容、考试方式与往年一致。考试不指定教材。
(二)考核
1、团职干部
考核对象为2017年省下达转业安置计划的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含处级文职干部,下同)。考核项目包括军龄,职务,奖惩情况,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情况,参战情况等。主要依据转业干部本人档案记载进行量化赋分。时间计算一律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
(1)加分项目
①军龄分。军龄每满一年计1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5分,半年以上的计1分。入伍前参加工作时间不计为军龄。
②职务分。任正团职或副团职时间每满一年计1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5分,半年以上的计1分。担任团职领导职务时间每满一年计0.5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25分,半年以上的计0.5分。
③受奖励分。平时立三等功,在团职岗位上计3分,在营职以下岗位上计2分;平时立二等功或战时立三等功计10分;平时立一等功或战时立二等功计15分;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战时立一等功计20分。在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国际维和等特殊任务时立功可参照战时立功计分。因同一事项多次受奖励的,只按最高奖励等次计分一次。
④受表彰分。因工作业绩突出,受原四总部以上表彰的计9分;受原大军区级表彰的计4分;受军级或相当于军级表彰的计2分。因在参与支持地方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级、地市级表彰的分别计7分、3分、2分。因同一事项受不同级别机关表彰的,只按最高级别机关表彰计分一次。
⑤获科技进步奖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20分、10分、5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10分、5分、3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5分、3分、2分;对获得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3分、2分、1分。获得科技进步奖同时立功的,或因同一事项多次获得科技进步奖的,只按最高奖励等次计分一次。
⑥其他加分项目。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每满一年计0.5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25分,半年以上的计0.5分。参战每满一个月计0.5分,计算整月后剩余时间,半月及半月以内的计0.25分,半月以上的计0.5分;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国际维和等特殊任务,在原计分基础上每次增计1分。
认定边远艰苦地区以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以及参战的时间,以档案记载和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证明材料为准。从事涉核工作以总政治部认定为准。同一时间区间内符合多个加分项目的,只按最高项目计分一次。立功表彰奖励分数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等次或级别的计分。
(2)减分项目
①受行政警告处分每次减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2分,受行政记过处分每次减3分,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每次减4分。
②受党内警告处分每次减2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每次减4分,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每次减5分。
因同一事项受行政、党内双重处分的,只按高处分等次减分一次。
2、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
考核对象为2017年省下达转业安置计划的担任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下同)。考核项目包括军龄,奖惩情况,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时间,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等。主要依据转业干部本人档案记载及相关证明进行量化赋分。时间计算统一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
(1)考选条件
参加考选的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②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③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④考选岗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符合相应条件。
(2)加分项目
①军龄分。军龄每满一年计1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5分,半年以上的计1分。入伍前参加工作时间不计为军龄。
②受奖励分。依据部队《纪律条令》给予的奖励实行加分。平时立三等功计3分;平时立二等功或战时立三等功计8分;平时立一等功或战时立二等功计13分;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战时立一等功计18分;在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国际维和等特殊任务时立功的,参照战时立功计分。多次受奖励的,只按最高奖励等次计分一次。
③受表彰分。因工作业绩突出,受原四总部以上表彰的计9分;受原大军区级表彰的计4分;受军级或相当于军级表彰的计2分。因在参与支持地方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级、地市级表彰的分别计7分、3分、2分。多次或因同一事项受不同级别机关表彰的,只按最高级别机关表彰计分一次。
④获科技进步奖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18分、13分、8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13分、8分、3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7分、4分、1分;对获得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2位人员分别计5分、1分。获得科技进步奖同时立功的,或因同一事项多次获得科技进步奖的,只按最高奖励等次计分一次。
⑤其他加分项目。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每满一年计0.5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25分,半年以上的计0.5分;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国际维和等特殊任务,在原计分基础上增计1分。
认定边远艰苦地区以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时间,以档案记载和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证明材料为准。从事涉核工作以总政治部认定为准。同一时间区间内符合多个加分项目的,只按最高项目计分一次。
因同一事项符合多个项目加分的,只计分一次。
(3)减分项目
①受行政警告处分每次减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2分,受行政记过处分每次减3分,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每次减4分。
②受党内警告处分每次减2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受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每次减4分,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每次减5分。
因同一事项受行政、党内双重处分的,只按高处分等次减分一次。
二、安置办法
(一)专业对口安置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关于加强政法部门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16号)文件规定,对从事技侦、情报、反恐、维稳、处突等与政法工作相通相近的军队转业干部实施专业对口安置,由接收部门申报专业对口接收安置岗位,军队转业干部申请,通过接收部门审查和测试选录。
(二)团职干部
团职干部分两个层次,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名并张榜公布,正团职满三年以上的军转干部单独排序;正团职不满三年的军转干部与副团职军转干部一起排序,列副团职军转干部之前。总成绩相同的军转干部按照任职时间、军衔及时间、军龄(计算到月份)等因素依次比较至第一个有差异的因素为止,决定排名先后顺序。根据安置计划、安置条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军转干部本人按照排名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安置单位。拒绝选择单位的军转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在安置计划内指令性安置。
(三)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
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名并张榜公布。总成绩相同的军转干部按照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及时间、是否担任领导职务及时间、军衔及时间、军龄(计算到月份)等因素依次比较至第一个有差异的因素为止,决定排名先后顺序。根据安置计划、安置条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军转干部本人按照排名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单位。
对因故未参加“双考”、参加“双考”后自愿放弃或特殊原因未能选择安置单位的军转干部,到相应区县安置。
各区县、部门、单位在完成接收计划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同意,可计划外接收军转干部。
根据安置地去向放宽的政策,对安置地去向是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的所在部队(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选择到城区安置,在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选岗后,没有选取的,可以在市直事业专项计划安置,如放弃,则回本县安置。对按照政策规定应予重点照顾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期限内军队转业干部未能落实安置单位或接收单位未能完成安置计划的,实行指令性分配。
三、纪律监督
在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担当,坚持把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特殊政治任务,作为支持和服务改革强军的实际行动,摆上突出位置,抓好工作落实,采取特殊措施和倾斜政策,切实将军转干部接收好、安置好、使用好。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转干部。对不按政策规定安置军转干部的部门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对拒绝接收军转干部或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并由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职称评聘和编制等事项。
军转干部应该对本人档案材料及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参加考试的,取消考试成绩,已经考选单位的,一律无效。军转干部按程序选择单位签字确认后,即为生效,不得再调整。
实行“阳光安置”,坚持考试考核范围、考试考核成绩、择优安置结果“三公开”,确保安置工作公开透明。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