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茌平县第二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结合第一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情况,继续在有关部门(单位)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且有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诉求的,具有我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经县做好涉军退役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政策落实专班(以下简称县政策落实专班)审核认定的失业退役士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一)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
(二)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退役士兵。
(三)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退役士兵。
二、第二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岗位和管理
(一)岗位开发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以符合鲁办发电〔2017〕4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为安置主体,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而设置的,辅助性、非营利性、临时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业岗位。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教育系统后勤岗位和部分乡镇街道的有关岗位。
(二)岗位管理
本次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由县政府统一开发。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使用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与退役士兵订立安置协议,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考核和定期进行考核考评。
经考核考评综合表现差的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须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茌平县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政策落实专班,停止发放各项补贴:一是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二是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三是达到退休年龄或死亡的;四是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是无故不履行工作职责超过三次的;六是工作态度不端正、无故缺勤、满意度差的;七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待遇
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按政策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使用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待遇暂按1470元/月/人执行,如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将及时进行调整。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按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执行。
四、第二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报名方式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县民政局安置办报名,现场确认报名资格,报名截止日为2017年12月25日下午5:00。
五、有关要求
(一)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整个招聘工作的全过程,由县政策落实专班负责。对涉及安置资格的申请材料不实或不符合安置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应聘人员的安置资格。
(二)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应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对扰乱公共秩序、工作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立即取消应聘人员的安置资格。
(三)信息发布网站:茌平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chiping.gov.cn/)。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网站发布的最新信息,保持本人联系电话畅通,因本人原因错过相关信息而影响聘用的,责任自负。
茌平县做好涉军退役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政策落实专班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