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我校认可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我校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具体录取方式为:在同一投档批次内,将投档至我校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次录取。对单个考生而言,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此类推直至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排序中考生分数相同时,参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在浙江省录取时,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六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认可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联)考专业成绩。
第十八条 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第十九条凡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各省(区、市)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语考试,合格者方能填报专业志愿。
第二十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哈尼语方向)只招收哈尼族考生,考生须参加云南民族大学组织的哈尼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
第二十一条 我校泰语、越南语、缅甸语、柬埔寨语、老挝语等小语种专业采取“1+3”的培养模式(即第一学年学生到对应国家的大学学习,后三年在红河学院学习,实习阶段在对应国家或国内,学生第一年出国前在本校学习约2个月,按实际发生费用缴付学校)。第一学年在对应国家学习期间的费用由学生直接交付对应国家学校,不同国家收取的费用不同。出国护照由考生入学前在生源地自己办理;出国签证、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国际旅行健康证、一次往返出入境接送由红河学院负责统一办理和组织,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 免费师范生仅招收红河州籍考生,毕业后须回定向县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升本”招生专业面向云南省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相关专业优秀应届专科毕业生,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五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