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特制订本处理规定:
一、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招考主管机关给予其该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报考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考主管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莘县事业单位的处理:
1、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
2、抄袭、协助抄袭的;
3、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4、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5、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考主管机关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终身不允许参加报考莘县事业单位考试:
1、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由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考主管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莘县事业单位的处理。
五、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考主管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招考主管机关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莘县事业单位的处理。
六、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考主管机关取消录用并按照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七、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莘县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8月19日
中国足彩网信息请查看山东省事业单位招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