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2021年公开选调人员公告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的通知》(清人社〔2020〕23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远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清府办〔2017〕54号)要求,因工作需要,市政府办公室决定面向全国公开选调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3名十级(含)以下专业技术职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岗位
3名十级(含)以下专业技术职员(在清远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任职)。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观念强,有吃苦奉献精神。
2.全国公务员单位、参公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干部身份人员;计算任职经历及任职资格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具体要求详见选调岗位表(附件1)。
3.全日制研究生学历。
4.年龄35岁以下(即1986年1月20日及以后出生)。
5.具备良好的文字综合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6.清远市各县(市、区)的报名人员,须在我市县级(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广东省招募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的人员在我市基层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7.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8.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9.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尚未有结论的,不列入公开选调范围。
三、报名
1.报名时间:2021年1月20日—2月5日。
2.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方式,由报考人员将相关资料的电子版(纸质版材料提供扫描件)发至电子邮箱(qysfbrsk@163.com)。
3.报名时须提交的材料:
(1)《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2021年公开选调人员报名表》(附件2,A4纸双面打印签名后扫描);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等;
(3)报名者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4)可以证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岗位任职经历,个人近年来业绩等有关材料;
(5)本人发表的理论文章、调研文章等资料。
报名表(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扫描件)及电子版;个人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同意报考证明、由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等扫描件;近期大一寸彩色免冠正面照片(并复制到报名表电子版“贴照片处”)。上述材料均提供电子版或扫描件,打包压缩后发到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邮箱(qysfbrsk@163.com,大小控制在20M以内,姓名+岗位名称)。
4.资格审核:由市政府办公室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认,通过者由市政府办公室以电话或短信形式通知考生本人。
5.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应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选调资格。所有报名提交的扫描件对应的原件,均需要自行保留,以待正式录用考察时复核,如发现不一致则取消考察资格。
(2)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审核后,不接受岗位资格要求的,视为放弃选调资格。
四、面试
(一)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重点考察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专业技术能力等,面试成绩按照各面试官所给分数统计总分计算平均分的方式得出、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五、确定人选
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选调人数1:1的比例确定初步人选;若成绩出现相同,则按面试主评委评分高低顺序确定名次。
六、体检
1.按照选调人数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2.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进行体检。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2日内提出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不合格的,取消选调资格。
七、公示
根据考试成绩和考察、体检情况,经市政府机关党组会议研究确定人选后,在清远市人民政府网公示5个工作日。
八、递补调剂
因体检不合格、公示结果影响选调或者个人放弃聘用等原因出现选调岗位缺额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综合总分成绩合格线上报考者中按由高分到低分进行等额递补。
九、办理调入
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愿意接受工作安排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入手续。
此公告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钟小姐0763-3379981。
附件1: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2021年公开选调人员岗位表.doc
附件2: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2021年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附件3:广东省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xls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2021年公开选调人员岗位表.doc
附件2: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2021年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文章来源:http://www.gdqy.gov.cn/gdqy/zxzx/tzgg/content/post_13346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