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防治艾滋病局公开招聘临聘工作人员公告
红河州防治艾滋病局因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防治艾滋病工作临聘人员。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参照《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考录原则进行招聘。
二、招聘人数
本次共招聘防治艾滋病工作临聘人员1人。
三、岗位说明
主要从事防治艾滋病工作辅助管理岗位,不具有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不纳入编制管理。
四、招聘要求
(一)基本条件
1.限红河州籍户口;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未受到刑事处罚,服从组织安排;
5.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6.自愿从事防治艾滋病工作,责任心强,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精神;
7.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岗位条件
1.有一定的沟通交流和应变能力;
2.熟悉计算机应用与网络知识;
3.具备一定的公文写作和文字处理能力;
4.熟悉艾滋病防治政策知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分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3.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有较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5.具有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不宜从事防治艾滋病管理工作的;
6.本人家庭成员或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7.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8.其他不符合聘用的情形。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5月29至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逾期报名无效。
2.报名地点:红河州防治艾滋病局(蒙自市天竺路69号308室)。
3.报名方式:本人现场报名。
4.注意事项:
(1)报名时需提交《红河州防艾局临聘工作人员招聘报名表》(请在“红河人才网站”或“红河卫健”“红河防艾”微信公众平台下载)一式两份及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2张;
(2)携带本人户口本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毕业证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考试和聘用资格。
(二)笔试
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对报考人员的文化知识掌握情况进行书面测试。
1.方式: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
2.笔试内容:艾滋病防治政策法规和基本知识、文秘知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及技能;
3.领取《准考证》时间及地点:2023年5月31日下午14:00-16:30,红河州防治艾滋病局;
4.笔试时间及地点: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面试
1.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实际招聘人数的1:3确定参加面试的人数。如岗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成绩并列的,均进入面试。
2.在面试环节若出现自愿放弃或其他不宜继续参加招聘情形的,在本岗位顺序递补。
3.面试总分为100分,成绩现场予以公布。
4.面试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成绩计算
总成绩100分=笔试成绩40分(卷面分100×40%)+面试成绩60分(面试分100×60%)
(五)体检和资格审查
1.笔试、面试结束后,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名,按岗位招聘计划人数1:1比例确定人员进入体检和政审环节。
2.体检由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由报名者自行承担。
3.政审与体检同步进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和政审相关要求执行。
(六)递补
体检和政审阶段出现报名者放弃或不合格情形的,在初次出现放弃或不合格情况时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顺序进行递补。
(七)公示
在红河州防治艾滋病局“红河防艾”官方微信平台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八)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聘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劳务派遣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已就业的,办理聘用手续前,报名人员须自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聘用,否则将按规定取消报名人聘用资格,造成的后果由报名人自行承担。
六、工作待遇
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经面试、体检合格录用者,聘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工资及社会保险按每人每月4000元(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的标准核定和保障,试用期工资标准按80%计发。
七、注意事项
(一)报名人员必须确保报名时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因未如实填写报考信息、伪造报考信息、填写信息有误、信息与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不一致等原因,影响招聘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二)招聘过程中,报考人员应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因联系方式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三)报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告相关规定。因违反相关规定或个人原因造成报考失误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本公告由红河州防艾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37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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