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公安局2023年公开招聘辅警公告
因工作需要,红河州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辅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为红河州公安局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本次招聘留置看护辅警岗位:20人(限男性)。
二、用工方式及待遇标准
辅警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聘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
辅警待遇保障主要包括工资和“五险一金”,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2300元)+岗位工资(700元)+年限工资(每满1年50元)+层级工资(根据学历及工作经历进行评定,300—1200元)+执勤津贴(根据岗位及考核情况发放),含“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三、招聘条件及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爱岗敬业;
2.年龄范围:18周岁至35周岁(1987年7月至2005年7月之间出生);
3.身体健康,无色盲、无口吃;
4.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层次学历);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6.自愿从事警务辅助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吃苦耐劳精神,服从组织安排;
7.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聘用
1.本人参加过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3.曾被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4.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5.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6.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7.因违规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处分且处分期、影响期未满的;
8.曾系红河州公安局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辞职未满90天的;
9.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0.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11.其他不符合聘用的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
时间:2023年7月24日至7月25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地点:红河州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特训楼一楼图书室(蒙自市北京路南延长线,红河州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内)。
报名方式:采用本人现场报名方式进行。不能到现场报名的报考人员可委托他人持相关材料到现场代为报名(代为报名人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和报名人员亲笔书写的委托书)。
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以上报名步骤和提供相应材料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注意事项:
1.本次招聘岗位不受开考比例限制。
2.报名时需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加分证明、个人征信报告(简版)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近期免冠半寸彩色照片1张。
3.加分证明材料必须在报名时提交,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人员考试和聘用资格。
报名联系电话:0873-3712889。
(二)体能测评
需测试纵跳摸高、100米跑、1000米跑、1分钟俯卧撑;其中,纵跳摸高采取一票否决制,纵跳摸高不达标准(详见附件2)人员不得参与后续环节的测试。
体能测评项目采取得分制,得分换算标准参照《体能测评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执行,取100米跑、1000米跑、1分钟俯卧撑三个科目成绩的平均分为最终成绩,占综合成绩的40%;平均分低于60分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后续招聘程序,成绩现场予以公布。
体能测评时间:2023年7月26日,上午8:00。
地点:红河州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田径场(蒙自市北京路南延长线,红河州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内)。
(三)面试
体能测评合格的报考人员能进入面试环节。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占综合成绩的60%;面试成绩设定最低分数线为60分,低于最低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后续招聘程序。成绩现场予以公布。
面试时间:2023年7月27日,上午8:30。
地点:红河州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综合馆(蒙自市北京路南延长线,红河州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内)。
(四)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总分为100分,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体能测试成绩平均分×40%+面试成绩×60%+加分
综合成绩加分条件: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综合成绩加10分;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含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辅警和因公牺牲(死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省级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综合成绩加8分;退役士官士兵、先进个人和州级、县市级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综合成绩加4分。同时具备以上多项加分条件的,取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累加计分。
(五)政治考察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如综合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人员进行政治考察,具体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标准执行。内容主要包括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品德作风,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
(六)体检
政治考察合格的人员进入体检环节, 由招聘单位统一组织在县(市)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个人承担。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部分内容执行。其中,报考人员面颈部文身,着制式服装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不合格;文身系淫秽暴力或非法组织标志等,不合格;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七)递补
体检、政治考察阶段出现考生放弃或不合格情形的,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进行递补。
(八)公示
根据相关招聘程序的选拔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红河州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红河警方”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九)试用
公示结束,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为期3个月的试用。报考人员根据公布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未按时报到人员取消试用资格。
五、重要提示
(一)报考人员必须确保报名时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因未如实填写报考信息、伪造报考信息、信息与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不一致等原因影响招聘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二)招聘期间相关信息统一在红河州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红河警方”上发布,因查看其它渠道的错误信息造成的报考失误,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三)本次招聘所有环节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场地候考,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视为自动弃权,取消资格。
(四)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辅导培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本次招聘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的主管部门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六、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由红河州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参与监督,违反招聘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本公告由红河州公安局政治部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873-3712297。
附件:
红河州公安局
2023年7月19日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k_TEqiEBV6Kb4nDdANPUq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