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我校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水平,提升学校发展水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特对《福州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3年1月10日
福州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3年1月 修订)
为适应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及其附件《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闽学位〔1999〕14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坚持以学术为主导、以学科建设为核心的原则。选聘工作的主要依据是:
1.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总体规划。
2.国家批准的博士生招生计划及各学科、专业生源和实际招生状况。
3.各学科、专业现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数量、年龄结构及符合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人员的分布情况。
4.各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培养条件。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2.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新选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特别突出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学术水平特别突出的具有硕士学位的正教授(或研究员)可破格申报。
3.新选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年龄一般应在57岁以下(截止申报当年7月1日)。已经增列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继续聘任招收博士生者,应能在65岁(截止当年7月1日)之前完成拟招博士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即招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2岁(截止招生当年7月1日),招收在职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0岁(截止招生当年7月1日)。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视身体和工作情况安排招生计划。
4.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近三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人)主持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或省部级重点以上项目;或者作为国家级重点以上项目(包括国家重点项目、重大科技支撑项目、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项目、国家“863”和“973”计划重大(领域)项目课题等国家级重大项目)的主要成员(前三位)及其子课题的负责人。有较充足的可支配科研经费。
申请破格增列博士生指导者需满足上述所指科研项目中的国家级项目,仅主持省部级项目者不能申请破格增列博士生指导。
已经增列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继续聘任招收博士生者,科研项目须满足下述三项条件之一:
(1)近三年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
(2)近三年有年平均可支配纵向科研经费:理工医类的申请者须有可支配科研经费10万元,其中数学、物理学科6万元;经济学、管理学学科5万元;法学等其他人文社科类学科2万元。
(3)近三年有年平均可支配的横向科研经费:理工医类15万元,其中数学、物理学科9万元;经济学、管理学学科7万元;法学等其他人文社科类学科4万元。
上述经费为实际到校经费。
5.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五年已取得科研成果需满足条件(见附件:福州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科研成果要求)。
6.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优良;有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学术团队;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研究生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
7.凡在我校申请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外单位教授,必须是我校的兼职教授,且已兼职满一年,并对我校相应学科建设及博士生培养有重要作用。
三、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
1.资格审查
申请人向学科所在的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根据本文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填报《福州大学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送代表性成果(一式五份)及有关科研课题立项通知书和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式五份),科研项目由社科或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文件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学术水平以及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进行评审,并结合本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和学校限定的名额,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择优向学部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候选人。
2.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研究生院负责聘请校外同行专家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闽江学者特聘教授以上的申请者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投票通过,可以不通过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学部委员会评议,直接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学部委员会评议
经同行专家评议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的申请者,组织学部委员会专家进行评议,并根据当年各学科设岗数量进行限额无记名投票表决,获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者为通过。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通讯评议中获同行专家三分之二及以上者认可,并经所在学部委员会专家审议通过的申请人将被提交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根据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学部委员会审议的结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做出决议,获出席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者为通过。
5.征询意见
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由研究生院在校内公布,征询意见。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正式确认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终审机构,对未通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的申请者,一般不进行复议。
四、聘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
1.已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可向学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报《招收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计划表》。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文件要求对申请招生的指导教师工作条件和能力进行综合评议,并根据本学科的招生计划和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选,将推荐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根据本实施细则附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及复核,并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主持审定当年聘任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据此编制招生目录,纳入招生计划。
4.对于新引进人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且达到闽江学者特聘教授条件者,或已经是博士生导师者,经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可先报校研究生处承认其博导资格,招收博士生,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五、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要求
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1.如实填报有关材料
申请人必须正确对待遴选和聘任工作,务必实事求是地填报有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和数据。
2.妥善推荐同行专家评议名单
同行专家评议是保证遴选质量的关键环节,各分委员会应审慎对待,推荐学术水准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治学严谨的相同或相近领域的专家,同时,应注意回避原则。
3.实行回避制度
凡申请作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不得参与涉及本人及与本人同批申报的其他申请人的评议或审批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委员会和学位评分委员会成员要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对自己或直系亲属的有关评议或审批工作。
4.受理异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受理个人或组织对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过程或结果提出的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副主席应通过集体讨论,对有关异议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合理仲裁。对因学术问题提出的异议,可根据情况采取扩大同行评议范围或组织专家小组审查的方式进行认定。
5.纪律约束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委员会和学位分委员会委员必须从学位发展和学科建设的大局出发,坚持原则,出以公心,认真负责,坚决遏止不正之风。申请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有关评审人员施加影响。
6.定期考核
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审核工作每年一次,年度考核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不符合基本条件要求者,当年不能招收博士研究生,不列入当年的博士生招生目录。
六、其他规定
1.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2.凡已招收博士生的指导教师,除按以上遴选条件审核指导教师资格外,有以下情况者,暂停、取消或终止其指导博士生资格。
(1)受党纪或政纪处分,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者。
(2)拒绝承担学院(系、部)或教研室分配的教学工作,并给研究生培养工作带来较严重不良影响者。
(3)不能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一年内出现二次以上教学事故者。
(4)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论文答辩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5)对指导的研究生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严重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者。
(6)两届不按时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者。
(7)连续两届因选题不当或课题不稳定中途改变题目,以致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者。
(8)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包括各类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型研究生)中,五年累计3次毕业与学位论文学校查重超过30%(含30%)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暂停下两年度招生。
(9)近五年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论文,被国务院学位办抽查出现1份不合格的,即暂停下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累计抽查出现2份不合格的,暂停博士研究生招生3年。
(10)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中,学校论文抽查送审,三年累积送审成绩2份以上(含2份)不合格者,暂停招生研究生1年,三年累积送审成绩不合格4份以上(含4份)者,暂停招生研究生3年。
(11)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
(12)长期离校、出国时间超过一年以上者。
(13)正在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不能聘为博士研究生导师。
(14)经上级部门或校研究生院组织评估,确认不适宜继续担任博士生导师者。
七、附则
1.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2.本文件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福大研[2005]12号)同时废止。
福州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科研成果要求
申报类型 | 科研成果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正常申报条件 | 1.近五年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5篇; 2.近五年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4篇当量数; 3.近五年在《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4.近五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社科奖二等奖以上(注:国家二等奖前四名,省部级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前一名);且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 5.近五年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且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4篇; 6.近五年出版学术专著(注:独著或第一作者撰写25万字以上),且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4篇。 |
申请破格的申报条件 | 1.近五年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7篇; 2.近五年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6篇当量数; 3.近五年在《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4.近五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社科奖二等奖以上(注:国家二等奖前四名,省部级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前一名);且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4篇; 5.近五年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且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6篇; 6.近五年出版学术专著(注:独著或第一作者撰写25万字以上),且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5篇。 |
备注:
1.申请破格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具有硕士学位的正教授(或研究员)。
2.学术论文的刊物级别根据《福州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术期刊及相关论文认定试行办法》(2012年修订)进行认定,其中一类期刊不包括Ei收录的会议论文。
3.学术论文必须署名“福州大学”,且以申请者本人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多位通讯作者时按“1/通讯作者总数”计入);无通讯作者时,所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的论文可计入。专著、专利、获奖和项目一般应以“福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4.论文当量数按“1/作者数”计入。作者数不计研究生。
5.近三年新调入我校工作的教师在到校之前的没有署名“福州大学”的科研成果也可计入,需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6.各学部应明确本学部各博士点发表论文的计算标准,即上表条件1和条件2(当量计算法)中只能选择其一,并且同一个一级博士点的标准必须一致。
7.各学部可以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更高的要求并上报研究生院备案。
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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