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全称: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1656
第五条:学校地址:
官渡校区(校本部):广东省茂名市官渡二路139号;邮政编码:525000
光华校区: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北路7号;邮政编码:525000
高州师范学院:广东省高州市高师路1号;邮政编码:52520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含我校与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开设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试点专业(以下简称“联合培养试点专业”)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学校与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开设高分子材料与工程(高分子材料加工技术方向)、生物工程(生物化工工艺方向)两个高级技能型人才培养试点本科专业。试点专业由我校通过普通高考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与我校其他本科专业同批次录取。试点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学到其他高校,不得转读其他专业。采用“2+1+1”的协同培养模式,即:第1-4学期在我校就读,主要由我校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第5-6学期在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就读,主要由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第7-8学期在企业进行顶岗学习,由我校教师和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以及企业兼职教师共同承担教学任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学校在广东省本科招生批次:第二批本科A线;专科招生批次:第三批专科A线。省外招生批次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招生计划的105%。
第二十条:学校不设置院校志愿级差。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遵循考生的院校志愿顺序(平行志愿同批次出档的视为同一顺序),按学校确定的专业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顺序优先,同一专业志愿高考总分高分者优先”的原则录取。同一专业志愿高考总分相同时,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并兼顾专业相关科目高考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录取遵循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同一专业志愿按照如下原则录取:学校认可所在省统考成绩的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投档原则:同类出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的30%、术科成绩的70%计算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术科高分考生。
第二十五条:学校认可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度的有关考生加分政策,承认享受加分政策考生的投档成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分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