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审核
市直其他部门负责本单位审核对象的审核工作,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系统由市级部门负责本系统审核对象的审核工作,二县二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审核对象的审核工作。
(一)资格审核时间地点。拟进入面试对象须于5月11日开始,每天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00持有关材料到下列地址进行资格审核,14日下午(14:30-18:00)为递补考生资格审核。各资格审核部门负责电话通知考生。
市直其他部门:由各招录单位提前联系考生告知地址
公安系统:城新西路市公安局大门左侧户政窗口,2351393
司法系统:新洋路华信大厦7楼市司法局会议厅,2211751
检察系统: 城新西路91号市检察院A座1楼106房,2682075
法院系统:潮州大道南段市中级法院立案大厅,2391005
潮安县其他部门:地址:潮安县县城区甘泉街1号县人社局一楼人才管理办公室,5816896,5811296
饶平县其他部门:饶平县黄冈镇新港西路14-16号,饶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会议厅,7508862
湘桥区其他部门:潮州市新洋路湘桥区党政办公大楼三楼301室 区人社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2100506
枫溪区其他部门:枫溪区长德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人事股,6877951
本地工人农民中选拨乡镇公务员:潮州市新洋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公务员办公室,2129252
通过资格审核人员名单报送时间为:市直其它部门及司法系统、检察系统、法院系统于5月13日下午17:30前,公安系统及二县二区于5月14日下午17:30前以电子版形式发送到市人社局公务员科。
(二)资格审核对象。从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和规定的名额确定资格审核对象。考虑到公安及法检司法警察体能测试存在一定的淘汰率,因此扩大体能测试的比例为1:4,对因扩大比例而进入资格审核和体能测评的考生,资格审核时需先签订相关协议。
资格审核对象名单见附件。
(三)资格审核材料及要求。面试对象在面试前须按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报考资格审查,不可由他人代理。对证件(证明)不全且不能按时补全的或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取消面试资格。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招录机关可依次递补面试对象。需递补面试考生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在笔试合格的考生中递补。取消面试资格及放弃面试人员的情况,需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审核完毕后,审核人员应在报名登记表上签名,以示负责。对把关不严,造成不符合招录条件的考生参加面试或符合招录条件的考生不能参加面试的审核人员,要追究其政纪责任,且3年内不得从事干部人事工作。
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须在承诺书及报名登记表上签名,不签名者视为主动放弃面试资格,因个人原因违背承诺的,3年内不得报考我省公务员。
1.应届毕业生持报名登记表(考生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内地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参加报考资格审查。
2.社会人员持报名登记表(考生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内地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参加报名资格审查。国有单位正式员工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留学归国人员报考,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证明材料。
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审核后招录单位退回原件,保留复印件。此外,报考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外语、计算机水平等条件职位的考生,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3、本地工人农民中选拨乡镇公务员需提供的材料另行发文,请相关考生密切留意近期网站公告。
4、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素质测评,体能素质测评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
二、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体能测评时间:5月15—16日进行,具体事宜由市公安局通知。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务必带齐笔试准考证、身份证、体能测试通知书。证件不齐或未带证件者,视为放弃体能测评资格。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三、面试
(一)考生须按照潮州市公布的面试时间(5月24日—26日,共3天,每天上午8︰30、下午14︰30开始)与考场安排(潮州市东山公路慧如公园东侧,市高级技工学校教学综合楼),在当天面试开始45分钟前(即上午7:45前、下午1:45前)凭本人笔试准考证、身份证到指定考场报到,参加面试抽签。考生所携带的通讯工具和音频、视频发射、接收设备须关闭后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考完离场时领回。
(二)考生未能准时报到的,按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处理;对证件携带不齐的,取消面试资格。
(三)考生不得穿制服或有明显文字或图案标识的服装参加面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