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程系列职改办,市直及驻港有关单位:
根据市职改办《关于开展全市二0一三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防职办[2013]14号)精神,为做好2013年度我市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一年以上人事劳动关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工程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为我市或人事档案存放托管在我市各级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工程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申报手续,也可经所在单位考核,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以上职改(人事)部门确认,按规定程序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二)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2012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等问题,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
二、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工程师:
1.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2.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3.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人员,按照相关的破格条件(桂职办[2005]99号文件有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职改或人事部门提交破格推荐评审报告(注明符合哪一条破格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方可申请破格评审。
4. 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认真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附件1)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民营企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附件2)。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可申报评审国家系列工程师资格,属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申报人员,在填写“个人身份性质”时,必须选择代码“2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民营企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但达不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申报人员,可申报评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
1.大学专科毕业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中专毕业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2.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申报: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4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6年以上。
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10年以上。
3.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2个模块考试合格证书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可申报评审国家系列助理工程师资格,在填写“个人身份性质”时,必须选择“2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的申报人员,应申报评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在填写“个人身份性质”时,必须选择“3非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职称外语要求
1.申报工程师的人员必须取得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不作要求。
2.符合有关免试或可不参加考试条件者,必须填写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批表(附件3),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报市职改办批准。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申报助理工程师的人员必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2个模块考试合格证书,申报工程师的人员必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3个模块考试合格证书。
2.符合有关免试条件者,必须填写相关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报市职改办批准。
3.申报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成绩证明材料应与评审材料一起报送。评审委员会开评后,申报人员补交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成绩证明材料无效。
4.已考试合格但未取得合格证书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网络打印的成绩单作为申报证明材料;如提供虚假成绩的,则按申报材料造假处理,依规处罚。
(五)继续教育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其晋升年度内,按照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要求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必要条件。
2013年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将在全区启动新一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组织开展公需科目学习。除因培训安排等原因导致无法参加培训学习的以外,2013年度全市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应参加规定的公需科目学习并提供合格证明作为申报材料。
具体考试事项请登陆防城港人才网查阅《关于2013年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低碳经济)培训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申报评审程序
2013年度工程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采用广西职称信息化申报评审系统,实行无纸化操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报
1.登录南宁智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gxzr.com.cn,免费下载安装“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个人版”。
2.在申报系统个人版选择评委会,申报初级人员选择防城港市工程系列初级评委会代码为:18bh;申报中级人员选择防城港市工程系列中级评委会代码为:1865。按照界面内容及提示填报个人基本信息。
3.按“论文著作、学历资历、获奖证书”3个工程系列电子档案模板(附件3)的要求将个人相关附件材料用原件扫描,分别存放在电子档案模板的指定位置。
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人员的档案材料必须有:学籍档案查档证明(附件4)或学历认证材料证明、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附件5)、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含低碳经济考试合格证)、“双承诺”保证书(附件6)、上一年度专业技术考核登记表(附件7)等原件扫描件。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原则上应提供申报前连续3个月(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证明和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
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人员的档案材料必须有:学籍档案查档证明或学历认证材料证明、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或免试审批表、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论文、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含低碳经济考试合格证)、“双承诺”保证书、上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等原件扫描件。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提供申报前连续3个月(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证明和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
电子档案(Word格式)材料经转换成PDF格式后载入申报系统,生成个人版报送数据(后缀名.RPU)。
(二)(县属或市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下载对应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申报系统(县属或市属)单位版,接收个人数据,进行审核,投票推荐,张榜公示,并填写相关审核信息后生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申报系统单位版”数据(后缀名.ZCD),市属单位版报市工程系列职改办,县属单位版经报县职改办审核推荐后报市工程系列职改办。
(三)各申报人员报送评审数据(后缀名.ZCD)和纸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信息表》(附件8),还须提供电子档案模板材料的原件审核,不提供原件审核的不予接收评审数据。
(四)需购买“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申报系统单位版”软件的单位,请联系南宁智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四、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今年在全区高级职称系列继续推广应用职称信息化申报评审系统。申报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7月31日前递交申报评审数据,具体内容及要求请登录广西人才网或对应专业的高级评委会网站查询。
五、关于规范申报材料管理的问题
(一)规范管理申报人员身份
1.申报人员身份性质原则上应根据其申报时所在工作单位确定。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原则上应提供申报前连续3个月(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查档证明材料,证明其单位性质。
2.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以外,申报人员不得以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加大对申报人员申报资料的核查力度
为防范学历造假,除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扫描件外,申报人员还应提供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托管单位的学籍档案查档证明,作为证明材料。如档案中的学籍材料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核查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证明。
六、关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的问题
(一)加强各类资格证书的监督管理,防范证书制假行为。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要重视到期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试行)》(桂职办〔1998〕78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桂职办〔1999〕47号)规定做好注册登记工作。
(二)注册登记遵循谁发证,谁注册登记原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通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报由自治区职改办办理。评审取得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由所辖职改办负责,并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具体安排。对于因人员流动产生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问题,原则上应按规定程序办理重新确认后由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否则应由原发放证书的有关单位负责办理注册登记。
(三)规范管理注册登记渠道。属于自治区职改办注册登记的证书,持有人在防城港市范围内的,原则上由市职改办统一收集后到自治区职改办统一办理;属市职改办或县(市、区)职改办注册登记的,送相应职改办办理。
七、报送材料及评审时间安排 2013年8月10日前为个人准备材料和申报阶段,8月11日至8月31日为各单位、职改(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公示、审核、审议、呈报阶段; 9月1日至27日为我办接收材料时间,请各县市区职改部门和市属单位务必在9月27日前将评审材料报送我办,逾期不再受理。
八、评审费用
今年评审收费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文件规定收取,即中级职称评审费230元/人;初级职称评审费150元/人;评审费在报送申报数据时一次性交清。
九、其它事宜
(一)本通知相关附件在邮箱:gcxlzgb@163.com密码2226118。(二)本通知由市工程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地址在市行政中心区市政府办公楼6楼(615室),联系电话: 2836004、2226118。如有其他重大政策变动或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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