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指标 | 评价要素 | 赋分标准 | 分值 | 备注 |
工作经历 | 基层经历 | 在基层工作不满两年的得4分,满两年的得6分,每超过一年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22 | 1、基层经历指具有在街镇、村居组织等工作的经历。2、组织部门选派到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信访岗位、村居挂职任职或担任“第一书记”的,属于基层工作经历。 |
任职情况 | 现任正科级领导职务报考的得12分,非领导职务的得10分;现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报考的得8分,非领导职务的得6分。 | |||
工作表现 | 工作能力 | 学习研究、总揽全局、组织协调、创新、决策等能力和水平,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分别赋12—15分、9—12分、6—9分、1—6分。 | 15 | 由单位党组织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评价赋分。 |
工作成绩 | 对待工作一贯态度和取得的成绩。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分别赋12—15分、9—12分、6—9分、1—6分。 | 15 | ||
奖励情况 | 个人受表彰情况 | 近三年获区委、区政府表彰的,每项得2分;获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得3分;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项得5分;获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项得8分。 | 15 | 1、个人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层次表彰的,只取最高层次赋分一次;2、单位所获表彰奖励只取最高一项赋分一次,只为分管或负责该项工作的加分;3、个人和单位受表彰情况赋分最高不超过15分。 |
单位受表彰情况 | 近三年获区委、区政府表彰的得1分;获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得2分;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得3分;获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得5分。 | |||
年度考核 | 考核等次情况 | 近三年考核每一次优秀得6分,每一次称职(合格)得4分。 | 18 | |
学历教育 |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 取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得9分,仅学历的得7分。 | 15 | 学历教育以最高层次赋分一次,不累计。 |
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 取得国家承认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的得13分,仅学位或学历的得11分。 | |||
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 取得国家承认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的得15分,仅学位的得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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