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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施办法
来源:仰恩大学网 阅读:1246 次 日期:2013-06-24 10: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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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2号)、《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13〕5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2013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2013年我省普通高校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体育类和“高职单考”类招生录取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2013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管理模式。

第二章 投档模式

第四条 投档模式分为以下三类:

1.梯度志愿投档模式。梯度志愿投档模式在录取过程中,遵循“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在规定的录取批次中,允许考生填报若干个按顺序排列的志愿,通常称为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第三志愿等。在第一志愿录取时,凡第一志愿填报同一所院校的考生,遵循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比例进行投档;第一志愿投档录取完毕后,进行第二志愿投档录取;第二志愿录取结束后,再进行其他志愿投档,依此类推。

2.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是相对于“梯度志愿”投档模式而言,在录取过程中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规定的录取批次中,允许考生填报若干个平行但有顺序的志愿,按考生的投档分位次从高到低顺序,依次检索每一个考生填报的A、B、C、D……等“平行志愿”,以确定是否投档:如果考生符合A栏志愿的投档条件,则会投档到A栏志愿;如果不符合A栏志愿的投档条件,则随即检索其B栏志愿……,依次类推,直到该考生被投档或被确认不满足所有志愿的投档条件而不能投档;接着对下一个位次的考生再进行这一步骤,直至本批位次最后一个考生。

平行志愿投档分为按院校平行志愿投档和按专业平行志愿投档两类。

3.一档多投投档模式。一档多投投档模式是相对于“一档一投”投档模式而言,省教育考试院将合格考生投档到其所填报本批次的所有院校,各院校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阅档。院校阅档后提交预录取、有顺序的候补和退档名单,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审核。如果同一考生被多所院校预录取,则由录取系统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自动确定最前的一所院校,作为考生的正式录取院校;由此产生的院校预录缺额,从未录取的候补考生中按顺序递补为院校预录取考生。

第三章 文史类、理工类录取

第五条 文史类、理工类录取批次设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四个批次。

第六条 志愿设置和投档模式

1.本科提前批常规志愿的第一志愿实行梯度志愿投档模式;征求志愿实行按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本科提前批常规志愿的第一志愿设A、B两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先进行A志愿梯度投档,A志愿录取结束后再进行B志愿梯度投档。征求志愿设12个平行的院校专业志愿。

2.本科一批全部实行按院校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本科一批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4个(A、B、C、D)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

3.本科二批全部实行按院校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本科二批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6个(A、B、C、D、E、F)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

4.高职(专科)批全部实行按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模式。高职(专科)批常规志愿设40个(01、02、03、……、40)、征求志愿设20个,均为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专业志愿。

5.预科班、民族班等志愿安排在相应批次征求志愿中填报。

第七条 成绩排序规则

文史类和理工类考生分别按投档分(总分加固定照顾加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按享受同等优先再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以此确定出每一个考生在其群体中的位次。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八条 录取办法

1.投档比例

提前批常规志愿投档时,在院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由院校自主确定投档比例。

本科批的模拟投档比例:省属高校一般不超过院校招生计划数的105%、部属及省外高校一般不超过110%;正式投档比例:省属高校的比例原则上为院校招生计划数的100%,部属及省外高校原则上不超过院校招生计划数的105%。

高职(专科)批的正式投档比例为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00%。

2.提供院校生源分布统计(模拟投档)

院校的投档比例变化将引起院校生源分布统计的变化,每批次正式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应与相关高校进行内部的沟通协调(即模拟投档)。第一次模拟投档,根据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模拟投档比例),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等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调整方案和提出正式调档比例要求。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院校调整意见再进行第二次模拟投档,以确定招生院校的正式投档比例或投档人数。

3.常规志愿录取

相应批次所有高等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比例后,省教育考试院正式投档,招生院校下载并审阅考生档案后提交预录取意见,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审核。

4.征求志愿录取

常规志愿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将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或完成原执行计划后又追加计划的院校(包括最低录取分数和特殊录取条件等),以及预科班、民族班等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面向未被录取的考生征求志愿。征求志愿时,所有未被录取的考生均可填报相关院校志愿(含政策性降分)。

征求志愿不再进行模拟投档,直接进行正式投档,投档比例统一为1∶1;投档后由招生院校审录。

5.降分录取

本科批次的院校经征求志愿录取后,线上生源不足的可提出降分申请,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从高分到低分投放填报该校征求志愿的考生档案,由学校择优录取。

高职(专科)批常规志愿录取结束后,有关高校可对生源不足的专业提出降分申请,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在该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其中省内民办院校在线下50分)以内,从高分到低分投放填报该专业常规志愿的考生档案,由学校择优录取。征求志愿录取时,省内院校(除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公办高职院校外)可对生源不足的专业提出降分申请,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允许最多降80分投档录取。

6.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

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高校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的招生,由已确认符合条件的考生上网填报。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在相应批次正式投档前一天,单独将这类考生电子档案投给相关高校。有关高校应在当天使用单列招生计划录取完毕,并及时将未录取考生电子档案退回省教育考试院,以便这些考生能参加该批次的常规志愿投档。

第四章 艺术类录取

第九条 艺术类录取批次设本科提前批、本科批(分A、B、C三类型)和高职(专科)批三个批次。

第十条 志愿设置和投档模式

1.本科提前批实行一档多投的投档模式。常规志愿设4个(A、B、C、D)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不设征求志愿。

2.本科批全部实行按院校平行志愿投档模式。A类型和C类型的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各设1个院校志愿、6个专业志愿,以及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B类型的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6个(A、B、C、D、E、F)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

3.高职(专科)批实行按院校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6个(A、B、C、D、E、F)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

第十一条 成绩排序规则

文科艺术类和理科艺术类考生分成相应的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播音与主持类、编导类、表演类、摄影类、书法类等8个专业类别,分别按本、专科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分相同时,按享受同等优先再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以此确定每一个考生在其群体中的位次。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综合分的计算方法为:

1.编导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6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0%。

2.书法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5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50%。

3.美术、播音与主持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4.音乐、舞蹈、摄影、表演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其中文考总分加固定照顾分、专业统考成绩分别不低于本科文考成绩控制线、本科专业统考成绩控制线才具有本科综合分位次;文考总分加固定照顾分、专业统考成绩分别不低于专科文考成绩控制线分、专科专业统考成绩控制线才具有专科综合分位次。

第十二条 录取办法

1.本科提前批在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的生源中,按“一档多投”的投档模式,省教育考试院将合格考生投档到其所填报本批次的所有院校。各院校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阅档后,提交预录取、有顺序的候补和退档名单,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审核。如果同一考生被多所院校预录取,则由录取系统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自动确定最前的一所院校,作为考生的正式录取院校;由此产生的院校预录缺额,从未录取的候补考生中按顺序递补为院校预录取考生。

2.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分为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播音与主持类、编导类、表演类、摄影类、书法类等8个类别。

(1)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

在文考成绩和相应专业类别的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合格生源中进行投档。

A类型和C类型:按合格考生填报的志愿一次全部投档,由招生院校按照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审录。

B类型和高职(专科)批:按院校平行志愿模式投档,投档比例原则上按照院校执行计划缺额的1∶1,由招生院校按照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审录。

(2)降分录取

征求志愿投档录取结束后,如仍有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则由相关院校提出降分申请,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可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放文考成绩线下20分以内,且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省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并有填报该所院校征求志愿的考生档案,由院校择优录取。

第五章 体育类录取

第十三条 体育类录取批次设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两个批次。

第十四条 志愿设置和投档模式

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均实行按院校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6个(A、B、C、D、E、F)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

第十五条 成绩排序规则

文科体育类和理科体育类考生分别按本、专科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分相同时,按享受同等优先再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以此确定每一个考生在其群体中的位次。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体育类依次为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体育类依次为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体育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体育成绩×7.5×70%。

其中文考总分加固定照顾分、专业统考成绩分别不低于本科文考成绩控制线、本科专业统考成绩控制线才具有本科综合分位次;文考总分加固定照顾分、专业统考成绩分别不低于专科文考成绩控制线、专科专业统考成绩控制线才具有专科综合分位次。

第十六条 录取办法

各批次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在文考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合格生源中,按综合分进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投档比例原则上按照院校招生计划缺额的1∶1,由招生院校按照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审录。

征求志愿投档录取结束后,如仍有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则由有关院校提出降分申请,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可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放文考成绩线下20分以内,且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并有填报该所院校征求志愿的考生档案,由院校择优录取。

第六章 “高职单考”类录取

第十七条 “高职单考”类录取批次设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两个批次。

第十八条 志愿设置和投档模式

本科批设3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专业志愿。高职(专科)批常规志愿设10个(01、02、03、……、10)、征求志愿设10个,均为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专业志愿。

全部实行按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模式。

第十九条 录取办法

各批次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按投档分进行院校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投档比例原则上按照院校招生计划缺额的1∶1,由招生院校按照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审录。

征求志愿录取结束后,如仍有院校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则由有关院校提出降分申请,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可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放线下20分以内,且有填报该所院校专业征求志愿的考生档案,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加强信息的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二十二条高校招生志愿全部实行网上填报。考生网上填报的志愿是投档和录取的依据,志愿填报时间截止后,网上填报志愿系统自动关闭。

第二十三条 凡按照《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具有的照顾加分资格,属于“非固定加分”。在考生分数排序时,不能作为固定加分计算投档分或综合分(含艺术或体育类,下同),但在检索到该考生的平行志愿时,如相关志愿栏目符合加分条件且考生能享受此照顾的,作相应的加分计算投档分或综合分,若因重新计分后才达到投档条件的,该生不受投档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按照《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照顾政策的,在录取时,只能享受其中最高一项照顾政策”。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开展各类投档模式的主要特点、实施办法、相关政策规定等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录取过程中,如出现特殊情况且本实施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由省招委会成立的录取现场领导组集体研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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