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报考计划录用人数与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比例在1∶1以下(含1:1)职位的人员,其面试成绩要达到当天所在考官组参加面试的所有人员平均分以上(含平均分),方为合格。经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报考少数民族、艰苦边远地区和紧缺职位,以及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公安专业的人员,其面试合格成绩可在当天所在考官组面试的所有人员平均分的基础上降低5分,但不得低于60分”的规定,现将本市(单位)1:1职位所在考场面试平均分及降低面试合格成绩的情况予以公布。
如有异议,请致电柳州市公务员局职考科,电话:0772-282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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