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全称为南方科技大学。学校代码:14325
第三条学校启动期校址: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88号,邮编518055
2013年8月,学校将全部迁入新校区,新校区位于现在启动期校区东侧500m,地铁塘朗(南科大)站出口对面。
第四条我校是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是广东省政府领导和管理、深圳市政府举办的一所创新型大学,是国家教育改革综合试验校。
第五条南方科技大学的目标定位是,建设成为国际化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全国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学校肩负着为我国高等教育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双重使命。
第六条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南方科技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和具体事务。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省、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及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制定招生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及咨询工作。
(四)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发放录取通知书及协调组织新生入学事宜。
(六)负责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九条学校设立有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同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十条南方科技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南方科技大学面向全国部分省市招生,全部为提前批“自主选拔”录取。具体计划以各省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我校采用基于高考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拟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在全国统一高考前,报名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能力测试。能力测试以笔试测验考生的独立思考和批判思维能力、想象力、洞察力、注意力和记忆力。
第十三条高考成绩占总成绩的60%,我校组织的能力测试成绩占30%,高中阶段的平时成绩(含面试)占10%,最终构成考生的综合成绩,按考生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则先按高考成绩,再按我校能力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详见学校招生录取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我校不设投档比例,凡参加我校能力测试并在提前批自主选拔志愿栏中填报我校且上第一批本科投档分数线的考生,全部调阅档案。
第十五条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须达到该省第一批本科院校要求。
第十六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地招办规定加分进档,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十七条我校按理工科大类录取,入学时不分专业。学生在大学三年级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社会需求再选择专业。
第十八条我校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考虑到学校大多数课程均为英语教学并使用原版英文教材,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时慎重考虑。
第十九条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其它
第二十条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生学费每年6000元/年,住宿费1200元/年。
第二十一条奖助学金政策:
(一)南方科技大学为本年度招收的全体新生设立“政府奖学金”,每人6000元/年(连续四年、抵消学费)。
(二)综合成绩优秀的新生,入学后可获得“一、二、三等新生奖学金”,可利用课余时间协助教师进行科研工作和其他公益活动。
(三)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社会各界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收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党政办公室
联系人:刘粤宁
监督电话:0755-86245334
传真:0755-86245386
电子邮箱:jjzs@sustc.edu.cn
第二十三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88号
邮编:518055
电话:0755-862499330755-86245333
传真:0755-86249934
电子邮箱:zsb@sustc.edu.cn
网址:http://www.sustc.edu.cn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南方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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