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事后发现的,由本次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本人信息或不在规定位置填写本人信息导致个人信息外泄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和纸张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或者将试卷及其他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作蔽或协助他人作蔽的;
(八)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次招聘考试机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汉中市各类人事考试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四)互相交换试卷、草稿纸等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场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六)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七)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对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
五、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或其他人员,威胁他人安全,触犯国家法律,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六、考生未在试卷规定位置上答题的,或者未用现代汉语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该科目(场次)成绩按零分处理。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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