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给予本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二)在试卷、答题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四)在答题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或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将手机、资料、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的,给予本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本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
(二)违反规定夹带、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抄袭、协助抄袭的;
(五)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的。
四、有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本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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