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中组部 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云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7〕13号)和曲靖市委办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曲靖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曲办字〔2009〕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曲靖市事业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人事局。
附件:曲靖市事业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曲靖市事业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为指导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云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7〕13号)和曲靖市委办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曲靖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曲办字〔2009〕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本市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中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三至十三级岗位。
2.本市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三至十三级岗位。
二、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技能。
2.任现职以来,工作成绩明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职责。
3.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
5.身体健康,能适应竞聘专业技术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二)专业技术条件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7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
1.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者,应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含,下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政府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2)云南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3)云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4)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
(5)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或同等奖项);
(6)任现职以来,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项(或同等奖项);
(7)任现职以来业绩显著,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同行公认。
3.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4.竞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
(2)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项(或等同奖项);
(3)市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市政府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曲靖市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4)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水平造诣较高的;
5.竞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应在七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
(2)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或同等奖项);
(3)任现职以来努力工作,成绩突出,成为本单位的业务中坚。
6.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7.可直接聘用条件
单位有空余岗位,且有下列情况者可直接聘用。若符合条件人数多余岗位数的,则实行竞聘上岗。
a.正高职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可由四级岗位直接聘入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1)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或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核心专家;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省重点专家;
(5)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或同等奖项)排名前三的。
b.副高职称,符合第2款(1)至(5)项条件之一的,不受任职年限限制,可由七级岗位直接聘入五级专业技术岗位;符合第4款(1)至(3)项条件之一的,不受任职年限限制,可由七级岗位直接聘入六级专业技术岗位。
c.在七级岗位任职十五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同行公认的,直接聘入五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九、十级。
1.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首次竞聘可在十级岗位任职六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项(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含同等奖项)排名前五名者;
(2)任现职以来,参与省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完成地、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主持完成县(处)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
(3)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起骨干带头作用,在本地本专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同行公认的优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
(4)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市(厅)级党委或政府表彰的(含同等奖项);
2.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含同等奖项);
(2)任现职以来,参与地、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完成县(处)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
(3)任现职以来,获得县(处)级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的(含同等奖项);
(4)任现职以来勤奋工作、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的;
3.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4.可直接聘用条件
单位有空余岗位,且有下列情况者可直接聘用。若符合条件人数多余岗位数的,则实行竞聘上岗。
a.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可由专业技术十级或九级岗位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1)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2)市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3)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者;
(4)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因缺岗未被聘任到副级高专业技术岗位的;
b.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c.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12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的,可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d.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可由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直接聘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1)县(市、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2)县(市、区)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3)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者;
e.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直接聘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f.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8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的,可直接聘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3个等级,十一、十二级为助理级,十三级为员级。
1.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应有较强的业务技能,能胜任和履行岗位职责,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2.专业技术十二、十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3.获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因缺岗未被聘任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单位有空余岗位,可直接聘用入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若符合条件人数多余岗位数的,则实行竞聘上岗。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专业技术岗位由个人申报,用人单位根据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和对应的岗位条件,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1.县(市、区)事业单位报县(市、区)人事局按程序审批。
2.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四、其它
1.本《意见》所涉及科技进步奖的“同等奖项”,由各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照有关奖项确定。
2.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和行业特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3.本《意见》中的“业绩突出”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等标准条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制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