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多年的今天,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党和国家工作方针政策法治的人性化,各类体制的改革新变化,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大变化。但在人们生活水平质量得到有效提高的同时,社会矛盾纠纷隐患也日趋出现,那些不安定因素常常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因素。
(一)2008年的群体性事件
贵州瓮安事件。由于该县女学生李树芬溺水身亡,其家人对公安机关的“自杀”鉴定结果不服。6月28日,死者家属在瓮安县城游行,大量群众聚集围堵县政府,后转变为突发群体性暴力事件。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等160多间办公室、42辆警车等交通工具被烧毁,15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
云南孟连事件。该县勐马镇胶农因橡胶林产权归属一事多次与当地橡胶公司发生争执和冲突。7月19日,勐啊村5位胶农被警察强行带走,数百名村民手持器械,与警察发生激烈冲突。警察被围困达11个小时,2名群众死亡,41名民警和19名群众受伤,9辆执行任务车辆不同程度损毁。
甘肃陇南事件。因对陇南市行政中心搬迁存有疑虑,11月17日,当地30多名拆迁户集体到市委上访,随后大量群众聚集围堵市委大门,并转变为打砸抢烧的突发群体性暴力事件。这起事件共砸烧房屋110间、车辆22辆,市委大院各单位办公设施及其他损失503.8万元。
出租车罢运事件。11月3日,重庆市主城区8000多辆出租汽车全城罢工。7日,湖北省荆州市数百辆的士集体停驶。10日,海南省三亚市上百名出租车司机停止营运。同一天,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上百辆出租汽车集体罢运。18日,部分“挂靠”在云南大理交通运输集团的个体客车司机集体罢运,造成大量乘客滞留,全州的县际客运秩序一度濒临瘫痪。20日,广东汕头1000多辆出租车罢运。
此外,发生在年内的群体性事件至少还包括:陕西府谷县警民抢尸事件、广东惠州骚乱事件、云南丽江环保纠纷事件、川渝9~10月教师罢课事件、湖南吉首非法集资事件、重庆巫溪车祸事件、河北廊坊铁路征地事件、江西铜鼓县山林纠纷事件、深圳宝安区对讲机砸人事件、湖北武汉下岗职工上访事件、重庆开县村民煤矿冲突事件、广东东莞劳资纠纷事件……
(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当今,随着各项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类新情况、新问题相互交织,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引发矛盾纠纷,影响层次深或涉及范围广的矛盾纠纷隐患若得不到及时化解,就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说起来,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体制机制转换和利益格局调整,导致部分群体心态失衡,这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
当前,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新旧体制矛盾交织凸现,体制机制转换、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直接或间接影响部分人的利益。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人们的旧思想和旧观念受到冲击,思维方式发生巨大变化。其中一部分人的思想观念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出现了因利益失衡而产生的心理失衡,这一失衡直接导致思想方式的失衡和行为规范的失衡。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一些人对分配不公、不正当致富表现出强烈的不满情绪。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忽视时,他们极易产生相对剥夺感,不满和对抗情绪往往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2.官僚主义作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这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
有些基层干部在办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务时,决策随意,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工作不具体、不到位,出现矛盾时处理不及时,对群众的合理要求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使小矛盾酿成大矛盾,最后酿成群体性事件。有些基层干部不依法行政,不依规办事,有时以行政命令替代法律程序,有时以违规的强制手段替代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引起群众强烈不满。有些基层干部在兑现政策时,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况,政务公开不透明,人民群众意见很大。有些基层干部为了所谓的政绩,违背科学发展观,脱离实际,不顾民意,硬性推行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项目”,人民群众十分反感。有些基层干部蜕化变质,贪污腐化,违法乱纪,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和行为的极端化。
3.群众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导致群众利益受损,这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
这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土地征用中,补偿金偏低、征地手续不齐全、补偿费用不到位、补偿分配不合理、失地后农民生活无着落;城镇房屋拆迁中,补偿标准低、政策不透明、补偿标准不一致;一些非公企业中,企业主任意压低、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赔偿不到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矛盾时,政府部门往往重经济轻环境,致使一些地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影响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等等。群众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
4.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与其自身的法律素质之间的异步,导致维权行为失控,这是形成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但不少群众对法律法规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有的甚至断章取义,为我所用,片面强调法律法规中有利于自己的一面。也有一些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或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或纠纷时,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快闹快解决”的错误心理,误以为聚众闹事、集体上访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通过法律程序或者其他方式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群体性事件。
(三)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当前,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与社会转型、经济接轨和利益调整密切相关,主要呈现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1.主体广泛
一起群体性事件,往往聚集参与的人数少则十几人、几十人,多则上百人。而且,群体性事件参与的人员十分复杂,各个阶层人员都有,有失地农民,房屋被拆迁居民,非公有制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环境污染受害者,“社办厂”的退休老工人,农村“赤脚医生”,军转干部,志愿兵,出租车司机,个体私营业主等。
2.权益性突出
每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共性的问题都是与权益息息相关,有的涉及经济利益,有的关系民主权利。人民群众非常重视自身的权益,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或解决时,他们往往在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信多不信少、信闹不信息的偏差思想支配下,聚集一起,群体上访,希望通过过激的行为来解决、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组织化程度高
近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是有组织的,事件的聚散进退直接受指挥者和骨干成员的控制和影响。一些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事先经过周密策划,目的明确,行动统一,甚至出现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活动。有的还集资上访,寻求媒体支持。
4.行为偏激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办公秩序。为了迫使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其问题,许多群众较多地采取在政府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前聚集、静坐的做法,少数群众情绪激烈,强行冲击政府机关,有的甚至还以自杀相威胁,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二是堵塞交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三是恶意散布谣言,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因此,尽管群体性事件当事人的请求大多是与自身物质、经济利益有关,但如果不及时处理,被敌对势力煽动、利用,极易演化成政治性矛盾,后果不堪设想。
5.处置难度大
由于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很多,有时一件群体性事件中多种矛盾相互交织,加上涉及的人数众多,因此,处理解决的难度相当大。而且,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提出的要求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常常采取不合法的方式,合理要求与不合法行动、无理要求与非法行动相互交织,多数人的人民内部矛盾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混在一起,如果处理不当,局部问题就可能影响全局,非对抗性矛盾就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四)处置群体性事件面临的困难
近年来,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功地处置了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在处置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从实践中看,最主要的有如下两点:
一是领导机关的急于求稳,只要一发生群体『生事件,领导机关首先想到的是稳,要求公安机关尽快将人群疏散,领导不满意,而强疏散人群又激化了群众与公安机关的矛盾,转而使群众的苗头指向了公安机关。
二是主管部门处理力度不够,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的责任就在于维持秩序,防止别有用心的人趁机而破坏,而解决具体问题则是主管部门的责任。但是在处置工作中,一些主管部门推脱搪塞,不能认真对待群众,不能妥善解决问题,从而导致事态不断扩大,矛盾不断激化。而这些又都属人民内部矛盾,公安机关绝不可能采取强制措施,一些领导及主管部门因而指责公安机关力度不够。这也是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最难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