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我想问你一下,红河州2010年上半年事业单位是不是专科生不能报考?因为现在公告的这些都是重点大学毕业的,谢谢!
回复:是的,招聘的范围和对象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士学位)及其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1992年1月1日期间出生),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条件。
红河州2010年上半年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为加强红河州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素质,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和红河州人事局《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考录原则,经红河州人事局研究,决定到省外院校公开招聘引进事业单位紧缺人才206名,现就招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的范围和对象
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士学位)及其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1992年1月1日期间出生),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条件(详见附件)。
二、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方法
此次公开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由州属各业务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或各县市人事局、业务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组成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招聘工作。具体招聘的时间、地点、报名方法、考试考核方式以州属各单位和各县市公布的实施方案为准。
四、报名资格审查
1、报名初审
招聘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只对报考人员的个人信息资料与招聘岗位的匹配性进行初审(2010年应届毕业生由所在院校提供学历、专业和毕业时间证明),暂不进行相关证书证件的审查,待毕业后再进行资格复审。报考者应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对隐瞒真实情况不符合报名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录用资格,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承担。
2、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的主要证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生可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原件、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原件及所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报考者须于2010年7月31日前提供上述证件的原件到各级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考试考核
根据《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紧缺人才的招聘以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试题及组织由业务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负责,具体以公布的招聘引进紧缺人才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考试考核方式进行,招聘考试考核工作于2010年3月31前全部完成。
六、拟录(聘)用人员的确定
招聘考试考核结束后,对各考生的考试考核总成绩按报考岗位进行名次排序,按各岗位招聘名额,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政审人员,体检、政审合格者确定为拟录(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考生,由用人单位与考生签订就业协议,州人事局加盖同意引进意见,便于考生毕业时所在院校派遣。
1、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及相关事项在红河人才网进行公示,分别由州、县人事局负责组织考生填写《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体检表》并统一带队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费由考生自理,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2、政审(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政审(考核)方式严格按《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试行)》政审(考核)的规定进行。
3、体检、政审(考核)不合格的,从该岗位符合条件的其他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4、被确定为拟录(聘)用的人员,在红河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七、录用及录用后的管理
1、公示期内未接到不良反映的由各用人单位填写《红河州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部门同意后,于2010年8月31日前报州人事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2、报批时须附材料:《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企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审批表》或《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企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一份;岗位要求的其它相关证件复印件一份;《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岗位条件要求应届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或2009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
3、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录用后按红政发〔2005〕40号文件管理,并实行人事代理。
八、纪律
为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整个招考过程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邀请纪委、人大、保密部门的有关人员参与监督。考生若发现影响公平、公正的行为可直接向当地纪委、人大反映。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原国家人事部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处理。
九、 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十、 本公告由红河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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