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批准,在去年试点基础上,2013年继续由浙江农林大学承担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工作,为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台州市、舟山市等9个地区的32县(市、区)定向培养本科生135名,涉及农学、植物保护、动物医学、园艺、食品质量与安全、农业资源与环境、农林经济管理7个专业。有关招生事项简介如下:
一、招生方式
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工作实行招生与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并轨进行。按照“先填志愿,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安排在高校招生的第二批提前录取。院校代码为:0211(定向招生)。
二、招生对象
全省范围内当年报考普通高校的学生,立志为基层农业事业服务,并与户籍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学生。
三、招生(招聘)程序
(一)各县(市、区)农业、人力社保部门应在高考成绩公布前,按照公开招聘规定和招生计划,发布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二)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各县(市、区)招生计划1:1.2比例,向招生院校提供名单。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各县(市、区)农业局。
(三)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经征求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意见后,按招生计划的1:1比例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
(四)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各县(市、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未列入各县(市、区)合格考生名单或者签订协议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最终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由招生院校抄送当地农业、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在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中,明确具体的招生(招聘)程序、组织部门、定向就业协议签订等有关事宜。
四、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动物医学等4个专业学员,在校期间的学费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和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政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食品质量与安全、农业资源与环境、农林经济管理等3个专业学员学费由学员自理,其中食品质量与安全、农林经济管理4400元/人·学年,农业资源与环境4000元/人·学年。定向培养生可享受在校学生同等的奖、助、贷学金政策。
五、就业与待遇
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应当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工作。具体工作单位采取竞争择优办法,由农业部门商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由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期满,要严格实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定向培养生在乡镇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具体按各地签订的协议执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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