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范围:限通海户口。认定权限: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承办股室:教育局人事股。)
二、依据: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三、行政许可条件、程序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
(1)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2.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分别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其学历可放宽到初中毕业学历;
(3)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4)申请认定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
(1)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学生的能力等。
(2)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外)均应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参加并通过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授权组织的考试后,获得单科结业证书。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的规定和要求,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获单科合格证书。
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教育学、心理学或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可以免修。
(3)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地区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暂可方宽到三级甲等。
4.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属于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学校教师资格的,参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中师范类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申请认定小学和幼儿教师资格的,按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中师范类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云教人[2003]35号文件)和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2006年教师资格认定课程考试及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云教人[2005]66号)文件精神,为拓宽非师范毕业生就业渠道和教师来源渠道,特别是为广大应届毕业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创造条件,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一、认定范围
中等师范学校应届毕业生、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及符合《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规定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一)报考对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教人[2005]64号)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均需参加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考试:1.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学完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内容并取得考试合格证的人员;2.取得教育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3.已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4.在高等学校已受聘担任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的成绩一律不予认可。
(二)报名地点:县招生考试办公室。
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程序是:
1.申请人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于报名截止日期前补齐;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依据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办法和标准,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将考察结果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名;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本人或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凡被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为不合格者,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虽经审查认定为教育教学能力合格,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其思想品德鉴定等条件综合审查认为不合格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5.对符合条件同意认定教师资格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归人本人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并录入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后)
五、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3)一寸免冠半身照片三张;
(4)学历证书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毕业学校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以及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7)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提供省教育厅颁发的教育学、心理学或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学习考试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8)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9)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和在学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按申请教师资格的种类,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选定试讲内容,并向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提交试讲教案。
六、收费依据:云教人(2003)15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