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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锦江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来源: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网 阅读:1388 次 日期:2014-04-29 16: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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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名称

学校中文名称为: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学校英文名称为:SichuanUniversityJinjiangCollege

二、学校性质及办学层次

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由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四川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

三、学校地址

四川·彭山·锦江大道1号

四、录取规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三)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四)我校实行按专业招生。设有专业方向的专业原则上在前两学年按专业平台统一培养,从第三学年起按专业方向培养,学生可根据兴趣和专长选择不同专业方向学习。

(五)我校优先接收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未满额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六)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上依据志愿优先的方式进行;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七)英语专业只招收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它外语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八)对非外语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应试外语为非英语的考生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九)有选考科目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选考科目及其成绩的认定,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十一)不限制往届生和应届生的录取比例和男女生录取比例。

(十二)在录取过程中,将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

(十三)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专业只招收参加艺术类美术专业考试的考生;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只招收参加艺术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试的考生;舞蹈表演专业只招收参加艺术类舞蹈表演专业考试的考生;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只招收参加艺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试的考生。

2、成绩认定

(1)文化成绩

考生应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高考,成绩应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关专业本科控制分数线。

(2)专业成绩

①美术类、舞蹈类、播音主持类专业成绩:我校承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或联考的专业本科合格成绩。

②编导类专业成绩:我校承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的专业本科合格成绩;凡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统考,经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据我校在当地组织的校考专业成绩划定专业成绩合格线,并发放相关专业考试合格证。凡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统考,且我校在当地未设专业考试考点,经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我校承认考生参加其它本科院校在当地组织的专业考试的本科合格成绩,该类考生须在志愿填报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参加其它本科院校同类专业考试的合格证书原件。

3、录取规则

在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本科分数线的前提下,舞蹈类、播音主持类专业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美术类专业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四川省按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它省份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艺术类其它报考信息请参阅我校艺术类招生指南和学校网站公布的有关信息。

(十四)学生按教学计划修满学分且成绩合格者,由四川大学锦江学院颁发国家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国家规定由四川大学锦江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所有证书实行电子注册。

(十五)考生须在报名信息中向当地招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电话并在录取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必要的联系,以免因不能及时征求意见而影响录取。

(十六)我校网址为http://www.scujjedu.cn,考生在填报志愿前请仔细阅读我校有关招生政策。

(十七)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我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十八)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录取信息外,我校将在学校网站(http://www.scujjedu.cn)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十九)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二十)我校招生工作由本校招生就业处具体实施,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不收取任何与招生相关的额外费用。

五、联系方式

地址:四川·彭山·锦江大道1号

邮编:620860

电话:028-37666666

传真:028-37601111

网址:http://www.scujj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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