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在201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术科测试中被认定为违规考生的准考证号、违规科目、违规行为、处理依据以及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联系电话:0571-88907595、88907570。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14年5月4日
具体考生处理情况请参照:http://www.zjzs.net/app/portal/article.html?articleDomain.id=93848&categoryDomain.id=195
准考证号 | 违规科目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4800016 | 原地推铅球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五款、第九条 | 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4800020 | 原地推铅球 |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 第七条第五款、第九条 | 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4800023 | 原地推铅球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五款、第九条 | 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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