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前认真阅读。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1.教师资格申请人应据实填写本表格。
2.本表一式两份,封面、表格第一页和第二页的“备注”栏由申请人填写,其他栏目由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和认定机构填写。
3.“姓名”应与身份证上姓名一致。
4.“户籍所在地”应填写至乡镇或街道办事处。
5.“申请资格种类”应填写规范的教师资格名称,教师资格共7类: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6.表格中涉及的时间,应具体填写到日。如:2005-01-21
7.“毕业学校”应填写到院系。
8.“所学专业”名称按毕业证书专业填写。
9.“最高学历”应填写国民教育类毕业学历。
10.“现从事职业”栏按规范名称填写,如公务员、医生、教师、工人、农民、军人或待业等。
11.“申请任教学科”原则上应该与申请人所学专业一致。应填写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规范学科名称,如“小学语文”、“幼儿教育”、“初中生物”、“中专数学”、“高中英语”等。
12.“本人简历”从本人小学毕业后填写。
13.申请人有下列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取得过某种教师资格;
被撤消过教师资格;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1.教师资格申请人应按照有关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安排,统一到指定的医院参加体检。
本表中“姓名”、“既往病史”和“有无精神病史”栏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其他栏目由体检医院填写。
2.本表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相同的栏目,填写内容和要求应一致。
3. “编号”栏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
三、《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1.本表应据实填写。
2.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填写鉴定意见(民办及私营单位在职人员由本人档案管理部门填写);非在职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鉴定意见;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填写鉴定意见。
3.本表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相同的栏目,填写内容和要求应一致。
4.“编号”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
5.表中1-3栏由申请人填写;其他栏目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
6.未设组织人事部门的单位,可以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