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
意 见
(黔府发〔2011〕2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经过多年努力,我省民办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对扩大教育资源、创新教育机制、增强教育活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民办教育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支持引导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不到位等原因,我省民办教育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要求,重点发展学前和高中阶段民办教育,积极扶持和引导民办义务教育和民办高等教育加快发展。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扶持力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民办教育办学质量、扩大办学规模,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2011—2014年,全省举办180人以上规模的民办幼儿园170所,其中贵阳市40所、遵义市22所、六盘水市10所、安顺市8所、黔东南州18所、黔南州20所、黔西南州13所、毕节地区24所、铜仁地区15所;全省举办1000人以上规模的民办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52所,其中贵阳市5所、遵义市5所、六盘水市5所、安顺市3所、黔东南州5所、黔南州12所、黔西南州3所、毕节地区10所、铜仁地区4所;各市(州、地)至少有2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十二五”期间在全省举办3所民办高校,新增在校生2万人左右。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一)完善公共财政奖励和扶持政策。根据《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总体要求,在省级财政“十二五”期间对教育的总投入中,统筹安排设立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也要设立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以及社会信誉好、办学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等。县级政府应向辖区内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生均教育经费,拨付标准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一致。在实施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中职学生资助等项目时,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二)落实教育用地政策。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用地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对新建、改扩建民办学校用地,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按照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但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民办学校愿意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优先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民办学校。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举办的学历教育按规定取得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公益捐赠,且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范围,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和单位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合理减免相关费用。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涉及的城市建设规费、资产过户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民办学校资产(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以房地产投资兴办民办学校,或者民办学校受让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房地产用于教育的资产)过户免收资产过户税费,减免资产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的供水、供气、供电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五)建立健全收费机制。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六)拓宽投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非教育设施抵押、收费权质押、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面向民办学校贷款,支持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民办教育举办者依法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有效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灵活采用多种方式,多渠道引进和扩大办学资金来源。
(七)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财产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民办学校其他出资者凭学校出具的出资证明,按照有关法律和学校章程规定享受权益、承担义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及教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凡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机构)的教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民办学校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按月足额发放。其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举办学历教育(含幼儿园)的民办学校教师,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享受同类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基本养老金与同类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1)任教的民办学校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民办学校自行招聘报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备案,并建立了人事档案,逐年考核合格;(3)在该县(市、区)内的民办学校任教连续达到20年、累计达到25年及以上;(4)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5)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
凡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机构),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教师住房公积金制度,由学校和教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九)建立健全公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制度。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必须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聘用人员,由所在学校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办理人事代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其人事档案管理费给予适当优惠。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学活动、表彰奖励、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办学校教师自愿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并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其原有教职工身份保持不变,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改由民办学校按所在地公办教师的标准缴纳。其工资由聘用学校解决,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用的依据,退休后回原学校享受同类退休教师待遇。
(十)保障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效力。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和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毕业生与公办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十一)支持民办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指导和服务,民办高等院校招生列入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高中阶段教育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当地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允许民办中小学跨地区招生,允许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有实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教育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合作办学,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进行合作办学。在办学体制改革中要明晰产权,理顺办学关系,经学校同意,自愿分流到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职工身份不变,退休后回原学校享受同类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
三、依法推进民办学校规范管理
(一)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督促指导。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进行有效监管,建立和完善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体系。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机构),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政府专项补助或奖励民办学校的资金,须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按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使用情况。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成员构成、议事规则和执行程序,推进监事制度和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制度。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校园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要建立和完善体现学校特色的章程和制度,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配齐配足配强各科教师,认真制定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确保教学时间,积极开展教研活动,突出办学特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形成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强大合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将民办教育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建立由教育、国土、物价、财政、税务、民政、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指导和协调,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依法依规及时查处侵害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师、校长和举办者权益、扰乱教学秩序等行为。各地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义、先进典型和成就,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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