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14〕1号)精神,现就我市2014年度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员;
(二)2011-2014届师范类毕业生申请人员。师范类毕业生是指我省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或经省教育厅批准举办的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
(三)已取得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在规定有效期内),并通过我市2014年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师范类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在烟台市的中国公民。
(二)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级职业(执业)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学专科;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函〔2010〕4号)规定,按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要求,体格检查结论为合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六)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报考面试科目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所学专业一致。
(七)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与学历层次相应类别且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可按照师范类毕业生的政策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八)2012—2014年度师范类毕业生,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免于教师资格考试,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认定程序
(一)组织体检。各县市区组织申请人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在其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各县市区体检工作须在7月3日前完成,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须在6月29日前,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站(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其中,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其它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并填写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材料审查。各县市区于7月3日前,合理确定现场确认时间,收取、审核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辖区内的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成绩单(须含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类课程成绩及毕业教育实习成绩)或考试合格证明、《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等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四)资格认定。7月7日前,各县市区将现场确认结果及申请人提交材料报市教育局政工科(同时报电子版)。市教育局对各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结论。根据认定结论,在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认定数据确认和证书编号。
(五)发放证书。市教育局根据审查情况向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申请《教师资格证书》。待《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到位后,组织各县市区及时做好证书打印和发放工作。
烟台市教育局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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