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1、品德优良,身体健康,无劣迹者。
2、对考生的选考科目不作限定,外语语种不限。
3、所有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4、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5、通过填报志愿统一录取,凡达到本省专科(高职)录取线在第一志愿填报我院者优先录取。
6、属下列情况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有文艺特长(如器乐、舞蹈、书法、绘画、声乐等);
(2)、有体育特长(如球类、田径等);
(3)、高中(中专、职高、技校)阶段获得州(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
(4)、高中(中专、职高、技校)阶段获省(市)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省(市)以上单学科竞赛优秀奖的考生;
(5)、思想品德好,有突出事迹。
7、对符合考生所在省区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认可。对于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专业时以总分为准。
8、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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