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教育局,地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大力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根据自治区《关于举办第九期职业院校双师型师资培训班的通知》精神,2014年暑期将举办第九期职业院校双师型师资短期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及推荐条件
(一)培训对象
喀什地区各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含技工学校)的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课骨干教师。
(二)推荐条件
推荐人员要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善于思考、勤于学习,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并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原则上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和实践的时间不少于3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参训教师每人限报一项培训内容,前八期参加过培训的教师不得再次报名参训,请各学校严格把关。
二、培训经费
参训教师培训期间的培训费、住宿费由自治区补贴,往返的交通费、伙食费、相关证书费和保险费由派出学校按规定解决。
三、培训项目
(一)浙江工业大学双师型师资培训项目(附件1);
(二)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师资培训项目(附件2);
(三)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师资培训项目(附件3);
(四)天津职业大学双师型师资培训项目(附件4)。
四、报名要求
各学校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结合学校今后发展对双师型教师的要求,认真填写《自治区第九期职业院校双师型师资培训班报名表》(见附件5),并于2014年6月20日前,将报名表(含纸质与电子版)报送至地区教育局职成教科。
五、注意事项
(一)各学校的报名情况经自治区审核确定后,地区将予以通知,并按相关要求将确定的参训教师名单统一上报至培训基地;
(二)确定的参训教师接到通知后,要尽快与培训单位联系,按照培训基地的要求,认真做好培训前的准备工作;
(三)完成培训内容,经鉴定符合自治区大中专院校或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可凭结业证书统一由本校相关部门到教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大中专院校或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课时登记手续;
(四)参训教师要严格遵守培训基地的相关纪律要求,爱护实训设备,尊重培训教师;
(五)参训教师在培训期间必须在培训基地购买30天的意外伤害保险。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地区教育局职成教科联系。
联系人:兰金山
电 话:0998-2523293
传 真:0998-2522693
邮 箱:ks09982523293@163.com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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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第九期职业院校双师型师资培训班报名表.doc》来源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教育局网,最近更新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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