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培训期间,参训学员须按县政府法制办安排的培训课程全脱产参加培训,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经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同意,请假每次扣除综合培训成绩4分。
第二条 培训期间,未经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同意,无故不参加培训的为旷课,旷课一次扣综合分数10分,旷课两次的取消考试资格。
第三条 参训学员须于开课前15分钟进入教室,不得迟到或早退,培训期间,两次迟到或早退视为一次旷课。
第四条 上课期间,参训学员不得擅自离开课堂,不得相互交谈、喧闹,不准在教室内吸烟、吃东西。不准穿背心、短裤、拖鞋上课。不得随意挪动、搬走桌椅,不得损坏教室设备。课堂上,学员应按照现在的座位顺序对号入座,今后不得随意更换,手机应关闭或调至振动状态。
第五条 考试时不得抄袭、旁窥、交头接耳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有类似行为者,视为舞弊,取消考试资格。
第六条 培训成绩计算方法。考试成绩分值为100分,其中平时成绩占20%,综合考试成绩占80%。培训成绩=平时成绩+综合考试成绩。60分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参加县法制办统一安排的补考,补考仍然不合格的人员取消执法资格。
★注:由于培训场所停车位有限,培训期间学员不得将车辆停放于政府大楼门前,带车的单位、学员自行解决车辆停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