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政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曲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24号)等文件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2010年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中高素质的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打造现代工业强市和建设珠江源大城市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当前,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消除、全社会就业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非常繁重。为切实解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的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全力以赴抓紧抓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有编制空缺和进人计划的党政群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足球游戏录用有关规定,从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
(二)有编制空缺和进人计划的事业单位,优先从高校毕业生和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1.按照《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云人〔2006〕5号)文件规定,财政全额、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都必须实行公开考试招聘。
2.市、县(市)区属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应从具有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中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其中公开考试招聘小学、幼儿园教师、文艺类演员、演奏员、播音员和医学类影像、麻醉、放射、护理、助产士等可放宽到中专学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可放宽到中专学历。
3.按照《云南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07〕9号)文件规定,招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开考试招聘过程中可以免笔试进行招聘;招聘特殊岗位(野外、高空、高温、有毒、有害、地下、水下作业及特殊技能岗位)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可免笔试进行招聘;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和特殊行业(农、林、水、地质等艰苦行业)的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低于1:3的,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可适当放宽招聘条件或开考比例。
4.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主要选拔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的同时,应选拔符合教师条件、专业对口并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市属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要认真清退代课教师和临时聘用人员,把学校的空编和岗位空缺用于接收高校毕业生。
5.各县(市)区和市属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高校毕业生,必须制定公开考试招聘实施方案,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并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后,方能实施公开考试招聘。为规范用人单位选拔高校毕业生的考务工作,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意,也可由各县(市)区和市属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加分政策。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的,按照足球游戏录用加分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报考曲靖市事业单位的,按以下政策予以加分:
(1)少数民族照顾政策:按照《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决定》(曲发〔20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2)优秀运动员:曲靖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高等院校就读期间,参加省运会、省城运会比赛取得第一名者,事业单位可免试接收;取得单项第二名或集体项目二名至三名者加10分;取得单项第三名或集体项目四名至六名者加8分;取得单项四名至六名或集体项目七名至八名者加5分;取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证者加20分;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者加10分。对取得奖章、奖牌、证书,符合加分政策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并经省、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后,市人事局给予办理加分手续。
(3)参加云南省“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任职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3分,满3年及以上的加5分,其中,受聘到全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边境县,任职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5分,满3年及以上的加10分;被评为县级先进个人的另加3分,州(市)级先进个人的另加6分,省部级以上先进个人的另加9分,多次评为先进的按最高分值计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参加云南省“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其笔试成绩加4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5)参加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笔试成绩加4分。
(6)从2003年开始在云南省服务的“全国计划的西部志愿者”,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5分。
(7)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服务期满2年并获金、银、铜奖的人员,笔试成绩分别加4分、3分、2分。
(8)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笔试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符合上述8项加分政策的,经县级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后,市人事局给予办理加分手续。加分人员同时符合几项加分政策的,只按其中最高一项予以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7.对符合就业政策和用人单位公告的岗位、招考条件,并按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程序考试考核入选的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否则,3年内不再下达该单位进人计划。
(三)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
1.认真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根据省有关规定,招募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村级群团组织有关职务等。选聘人员聘用期为3年,期满后,经双向选择,可继续聘任,连续聘用不超过2个聘期;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创业或自主择业。选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或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予以解聘。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按人均每年1.5万元的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并参加养老社会保险,购买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外,按每人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2.认真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根据省有关规定,招募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安排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三支一扶”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间,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云财行〔2009〕666号)文件规定,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3.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根据省有关规定,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市)区,适当兼顾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市)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县(市)区农村学校任教,聘期为3年。各有关县(市)区要在重新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和经批准的当年进人计划内招聘特设岗位教师。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特岗计划”实施期内不得再以其他方式补充新教师。
4.贯彻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根据省有关规定,招募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志愿者服务期间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680元,同时根据所在服务地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每月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区65元,二类区120元,三类区215元,四类区370元,五类区640元,六类区950元),所需经费承担比例均统一按《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办〔2006〕11号)规定执行,即省财政承担1/3,实施项目的州(市)承担2/3。每人每年交通补贴200元(由省财政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200元(由省财政承担)。
选聘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的,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为其协助推荐就业;被录用(聘用)为公务员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市级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认定,其服务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特别是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1.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对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2.对招用全市就业困难人员中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的补贴;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l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参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可享受最高达200万元的小额贷款扶持,市、县(市)区财政对小额贷款给予贴息。
3.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待遇;对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科技成果或荣誉称号时,有关部门予以倾斜支持。
4.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可存放在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所在非公有制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且就业期间签订过经县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登记(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5.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经曲靖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开具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参加全市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可享受当年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非本市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到曲靖市企业就业的,取消落户限制。
(五) 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承担国家、省或曲靖市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实施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科研项目时,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
(六)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吸纳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并享受有关政策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参加服务外包培训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通过贷免扶补,鼓励和推动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重点扶持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高校毕业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最高放宽到5万元,属于微利项目的,各级财政对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
2.高校毕业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高校毕业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申办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5.允许高校毕业生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其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凡参加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人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分阶段给予培训补贴。
7.按规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不超过800元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8.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成功,带动3人至5人(含5人)就业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6人(含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9.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可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可按用工人数、经营面积或工程总造价等情况实行实名制定额缴费。
10.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前2年继续保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1.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业满3个月的,可按照其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创业补贴,原失业保险待遇期不再保留。
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可以享受曲靖市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国家有关再就业税收政策中属地方税种的优惠政策,同时可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扶持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服务、介绍创业服务导师、提供“一对一”的创业指导,提高创业能力。对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继续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选择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组织800名曲靖市生源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提高其就业技能,促进其尽快就业。见习期间,给予见习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00元,市级财政补助200元,见习基地不低于400元,并由见习基地为见习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见习基地在见习期间支付给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助、特殊工种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见习期间和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见习期间,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见习期满未被单位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创业能力和愿望的,各有关部门为其提供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有关服务。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1.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2.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3.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5.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十)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尽快启动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项目,街道、社区聘用劳动保障协理员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
三、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一)各用人单位选拔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身患残疾、家庭特别困难或父母双方均已下岗的高校毕业生。
(二)实行开放的人才政策,曲靖市生源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就业。同时鼓励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到市外就业,到市外就业的曲靖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有关手续到曲靖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市外生源高校毕业生到曲靖市就业,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规定时间无法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延期就业。对延期就业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时,按当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办理。
(四)对当年9月1日以后仍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及半年以上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曲靖市各项免费就业服务。
(五)对户口迁回生源地因患病不能就业且无生活来源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由民政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费用由财政部门负责列支。
(六)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包括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残疾的、完全失去土地而未就业的生活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七)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所属有关机构及院校要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对高校毕业生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进一步完善就业管理服务,做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报到管理等工作,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中国足彩网、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组织工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有关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高校毕业生收取费用。要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加强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
(八)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与国家、省、市、学校就业信息网络的连通,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网上沟通交流的平台。同时,要实现全市高等学校就业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的相互贯通,实现资源共享。
(九)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登记制度。用人单位要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送需求信息,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十)统一招收的全日制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到曲靖市人才服务中心报到登记,统一招收的全日制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到曲靖市教育局报到登记。确定就业单位后,按以下方式办理就业手续:
1.通过公开考试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高校毕业生,持录用文件、《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到曲靖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通过公开考试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凭《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曲靖市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人员名册》、《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到曲靖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录(聘)用手续;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3.到中央、省、市、县(市)区所属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接收意见、《曲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表》、《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到曲靖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没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登记证》,但取得国家认可学历的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经毕业学校盖章和就业单位签署接收意见的《就业推荐表》原件、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表》到曲靖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四、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
(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对落实不力的,责令限期改进。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所需经费预算,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四)各用人单位特别是各类企业要充分认识人才的重要性,正确处理精简人员与吸纳优秀人才、储备人才、优化人才结构的关系,力争多接收高校毕业生。
(五)充分发挥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完善运行机制,拓展工作领域,搞好指导服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推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六)各级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规范用工行为,严格执行就业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欺诈行为。凡是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监督其办理劳动或聘用合同鉴证,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劳动保障制度。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或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严惩各种打着招聘人员幌子坑骗高校毕业生的行为,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七)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媒体,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发布就业信息,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自主创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持续开展主题突出、生动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扩大政策和信息的知晓面,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八)各高等院校要进一步提升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将就业指导课程切实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缓解高校毕业生心理压力,引导高校毕业生建立“行行可建功、处处可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宣传,营造出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