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办人〔2014〕40号)精神,为做好2014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提高业务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4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事项作如下布置,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评审工作以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核心,严格把握推荐评审质量,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我市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相关政策
(一)坚持以德为先。引导教师立德树人,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促使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新时期师德规范,自尊自律,淡泊名利,乐于奉献;引导广大教师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安于从教,善于从教,乐于从教。
(二)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今年我省将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我市也将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将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同时,各地要充分考虑教师队伍的长远发展,每年可按照学校(单位)实际空岗数的一定比例,有计划地推荐优秀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三)开展中专、研究(教育管理)和实验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职务)评审权的通知》(浙教人〔2014〕44号)精神,从2014年开始,宁波市将开展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以及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和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将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同时,逐步统一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与中学(职业高中)高级教师的申报和评审条件,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的外语、论文和继续教育等要求,2014年仍按原有要求实施,2015年起将与高级教师要求相一致。
(四)继续实行城镇义务教育教师支教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60号)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对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应具有在农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全职支教1年的经历;在申报一级教师职称时,也应具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支教的经历,支教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落实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要求。2011年7月1日起,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的要求,每5年为一周期,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为与原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相衔接,2016年前申报和晋升者,其继续教育学时,2011年之前,每年需完成不少于48学时;2012年起,每年平均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
(六)积极引导普通高中教师参与课程改革和职业高中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应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开设选修课程情况,以及职业高中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包括为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技能课程培训)情况列入高中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选修课程开发成果,以及职业高中教师参与社会培训的研究及成果列入高中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范围。普通高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每学年必须承担一定工作量的选修课程开发开设任务。
(七)进一步优化少先队辅导员职称评审政策。根据团中央、教育部、人力社保部、全国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青联〔2010〕33号)精神,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辅导员从事少先队的工作量累加计算入其所申报的兼教学科的教学工作量;辅导员个人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国家、省、市、县四级少工委颁发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课题研究报告、论文、教材或著作),可视作其所申报的兼教学科的业绩;获得国家、省(部)级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先进工作者(星星火炬奖)荣誉称号的可作为破格申报高级教师的条件。
(八)积极引导教师参与扫盲与成人教育工作。为推进扫盲工作,对参加扫盲工作的教师,其扫盲工作可计入教学工作量;为加强成人教育工作,在成人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并将成人学校教师参与成人教学和科研的工作分别列入教学与科研考核范围。成人学校中的教育管理人员,可参评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称。
(九)关于材料截止日期。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所提交的论文、课题及所获荣誉等相关评审材料均截止到申报当年6月底。
三、工作程序
申报中、高级职称须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申报参加评审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允许推荐名额内择优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并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一周。经单位核实的申报材料,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报送到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逐级进行推荐评审。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评审人员名单,应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相关的教育网站上公示一周。
非教育系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须取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评审委托函。
四、材料报送
报送材料要求真实规范,手续齐全,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县(市)区报送材料前,参评人员的申报资格须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并盖章确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材料包括申报名册(一式一份)和职评申报数据库;个人报送材料详见《材料清单》。
宁波教育人事网“下载专区”提供评审所需材料电子稿,申报人员可浏览此网站下载有关材料。
五、工作进度
7月15日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送交中专、研究(教育管理)和实验3个系列的评审材料,以及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的参评人员名册、须作鉴定的论文代表作电子文档和送鉴论文清单。其中,申报中专高级讲师的论文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有关学科专家鉴定,申报副研究员的论文将统一由市教育局统一聘请专家进行鉴定。
8月中上旬,进行中专、研究(教育管理)、实验3个系列职称评审工作。
9月20日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送交高级教师评审材料。其中,高级教师(普高、职高、初中)参评人员名册应于9月15日前报送至市教育局人事处。
9月中旬,进行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职称评审工作。
10月中下旬,进行高级教师(普高、职高、初中)职称评审工作。
11月中下旬,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送交一级教师评审材料并开始进行考核。
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将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另行通知。
六、其他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未尽事项,仍按原有关文件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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