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砚山县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为进一步改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根据《2010年文山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砚山县事业单位2010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2010年全县各级事业单位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38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岗位、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2010年文山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
二、报名办法
本次招聘除报考砚山县民族歌舞团演员岗位和砚山县新闻中心播音岗位的人员实行现场报名外,其余岗位统一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
砚山县民族歌舞团演员岗位和砚山县新闻中心播音岗位的报名时间为2010年6月1日至6月10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2:30至5:30 。地点为:砚山县人事局三楼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公室。
现场报名需提供的资料:大一寸白底彩照两张,身份证,毕业证,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格证和提供加分依据的原件。
报考砚山县民族歌舞团演员岗位和砚山县新闻中心播音岗位的报名费为50元。
三、招聘方式
除砚山县民族歌舞团演员岗位(岗位代码:26221401、26221402)和砚山县新闻中心播音岗位(岗位代码:26222801)只进行面试外,其他岗位考试均采取只笔试的方式进行,具体规定见《2010年文山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笔试复习用书请到砚山县人事局三楼人才交流中心购买。
四、资格复审
按《公告》规定,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资格复审时,因各种原因致使部分岗位不足面试比例或开考计划的,在报考该岗位笔试最低控制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成绩(含笔试加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安排一次递补。相关事项如下:
1、公布资格复审人员名单:7月27 日在文山人事网、砚山县人民政府网站。
2、资格复审时间: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另行通知;地点:砚山县人事局,由县人事局和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复审。
3、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按照岗位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原件进行审核:
本人身份证(户口册)、毕业证、学位证、就业登记证、执业资格证、准考证,有笔试加分的还需提供加分依据的原件。有其他要求的,还需要按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证明的原件。
五、面试
面试工作在州人事局的指导下,由县人事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面试时间地点
砚山县新闻中心播音岗位 : 2010年8月11日,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砚山县民族歌舞团演员岗位:面试时间、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二)面试方法、要素、方式
采取多种测试方法(包括专业测试、实作等)进行。
面试要素由砚山县人事局、砚山县文化局和砚山县广播电视局依据岗位的专业特点和需求具体确定。
面试考官由招考单位相关人员及专家组成。每个考场面试共设考官7人,由纪检监察部门随机抽取,其中用人单位的考官不得超过3人。
面试时严格按照考官抽考场、考生抽顺序的“双抽签”程序进行,以保证公开平等竞争。
六、体检和考核
按《公告》规定的程序,确定体检和考核人选。综合成绩并列需要加试的,只笔试岗位,由县人事局重新组织笔试;只面试的岗位,重新组织面试。体检标准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无行业标准的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结果必须有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并加盖医院印章。具体工作由县人事局统一组织考生到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体检费由考生自理。
考核采取审阅个人档案、复查资格条件和复查考生相关报名证件等方式,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
报考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或考核不合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只面试的岗位从报考该岗位、面试成绩合格的其他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安排一次递补;只笔试的岗位,可从报考该岗位笔试成绩合格(含笔试加分)的其他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安排一次递补。
七、聘用
(一)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砚山县人事局组织填写《文山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加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印章,附带《 体检表》 、《 文山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基本情况表 》报州人事局审批。县人事局凭州人事局下达的聘用文件办理相关手续。报考人员在接到聘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逾期不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二)招聘工作结束后,招聘计划未满,需要补充招聘的,经州人事局批准,可重新组织招聘。
(三)新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再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八、纪律与监督
(一)为严肃考风考纪,各级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文山州人事局、文山州监察局《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监督工作的通知》(文人〔2005〕80号)规定,请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陆上述公布的网站了解招聘工作进程和有关事项的公告,并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电话畅通。若因报考人员不及时上网或联系电话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三)对违反招聘纪律,伪造、涂改证件,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等情形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3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已经受聘的,一经查实,解除合同,予以清退;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违反招聘纪律,指使、纵容他人舞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或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等情形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国家人事部第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者有回避关系的,应实行公务回避。对应回避而不回避的以及在招聘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查处。
(六)对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或无故不聘用考生的单位或部门,县人事局将做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并通报,同时取消该单位或部门3年内招聘工作人员的资格。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公告》。本《简章》如有与《公告》精神相抵触的条款,以《公告》为准。
监督电话:0876- 3122027 (砚山县纪委监察局)
咨询电话:0876- 3131051 (砚山县人事局)
砚山县人事局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