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考试机构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由招考主管机关对其作出5年内不得应考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带的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由招考主管机关对其作出终身不得应考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考生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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