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2014年高考考生(考生号14152630151206)伪造学籍审查表,属于报名资格造假,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七条第一款所成行为,根据该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取消该考生2014年高考考试成绩及录取资格。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3天内向我中心发传真提出陈述,传真:0471-3261714转803、电话:0471-3261805。逾期未陈述申辩的,将依本办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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