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简介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选拔出版专业技术人才,经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研究决定,在出版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专家委员会"和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三、内蒙古自治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纳入内蒙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管理。具体考试考务工作由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四、出版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均设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和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
五、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管理,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出版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该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六、出版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原则。通过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出版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出版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出版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则优聘任。
七、出版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从事出版专业岗位工作的上岗证,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编辑(技术编辑和一级校对)职务。
(三)高级资格(编审、副编审)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八、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负责。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九、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十、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持证者应按国家规定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违犯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
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出版专业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新闻出版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6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2年9月进行。
十四、从2003年1月1日起,我市不再组织出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已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取得的出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有效。
十五、从2003年1月1日起,我市不再组织出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已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取得的出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有效。
十六、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出版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考试报考条件(一)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在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3、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参加今年的考试报名。
(三)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考试报考条件(一)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2001年8月7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4年。
7、2001年8月7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
(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
(五)2001年8月7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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