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考核对象和原则
(一)培训考核对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技术工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聘任制。
二、培训考核要求
(一)申报条件
1、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申报条件:技术工人聘用并转正后,可申报初级工考核;专业工作年限10年并被聘任为初级工满5年,可申报中级工考核;专业工作年限15年并被聘任为中级工满5年,可申报高级工考核;专业工作年限18年并被连续聘任为高级工满3年且高中或技校以上学历,可申报技师考核;被连续聘任为技师满3年且技校以上学历,可申报高级技师考核。
2.从部队复员退伍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被解聘后转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从企业调入或通过公开招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根据申报条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3.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但因改变职业(工种)参加培训考核的技术工人,须先进行同一等级的培训考核,不能直接申报上一等级的培训考核。
5.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不满一年,或正在接受审查的,不能申报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待处分满一年或审查结束后,经单位批准,可申报相应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二)资格审查
1.机关事业单位凡符合初级工、中级工定级和晋升条件的技术工人,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考核审批表,报本单位或县(市)人社局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同意后上报地区工考办进行资格审核。
2.机关事业单位凡符合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定级和晋升条件的技术工人,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考核审批表,按隶属关系报地区工考办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地区工考办将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材料和申报人员名册一并报自治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