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据此可以说,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如前所述,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自然事实。行为中又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实施的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自愿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自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和参与何种民事法律关系。但民事主体自愿实施的行为也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合法,才能发生欲发生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后果。合法的民事行为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正是为民事主体确定行为的模式,以使其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以其如下特征区别于其他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但它是民事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为。不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即使能够发生民事上的法律后果,也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如法院的裁决虽能发生民事后果,却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这一特征决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同时,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民事主体实施的不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同样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志的外部表现。民事主体虽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目的,但若不将该意思表示出来,则外人无从知道,也就不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没有意思表示也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区别。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尽管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当事人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但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还决定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否则就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能够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民事行为(如无效民事行为)的根本特征。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实际上就是作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的表达形式。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用谈话的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口头形式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具有简便、迅速的优点,其缺点是缺乏书面记载一旦发生纠纷,日后难以取证,不易确定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口头形式大多适用于能即时清结、标的数额小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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