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简介
第一条 学校全称:福建江夏学院(国标代码:13763)xzdl.jpg
第二条 学校地址
1、学校本部: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2、金山校区:福州市洪山桥上下店路63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大学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高职
第五条 学历证书种类: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上报国家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并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江夏学院。本科毕业生符合福建江夏学院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由福建江夏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
第六条 我校2014年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均经教育部核准,面向福建、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江西、河南、广西、贵州、云南、甘肃、新疆、西藏等13个省(自治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考试院(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
第七条 学费标准
1、本科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经济统计学、金融学、投资学、法学、社会工作、财务管理、会计学、审计学、人力资源管理3900元/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7200元/学年;其他本科专业:3600元/学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2000〕费字245号。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15000元/学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2〕407号。国际课程教育项目:28000元/学年, 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3〕186号。专科专业:6000元/学年, 批准收费文号:闽价〔2000〕费字245号。 我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学费尚在审批中,新生入学时如有新标准,将按审批后的新标准执行。(参照福州地区大学城其他公办普通本科高校收费标准)
2、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退费。
第三章 考生要求
第八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要求:我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一条 各招生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生源情况,按照各省(自治区)招生部门允许的调档比例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三条 我校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院校志愿采用“分数优先”,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的模式录取。“专业清”即专业志愿之间有先后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直到专业计划完成。在专业调配中,若出现同分考生,学校可根据考生的高中阶段综合素质、奖励、单科成绩、体检、特长等方面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学类专业录取原则
1、福建省艺术(美术类)考生的普通高考成绩与省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福建省规定的本科文考成绩控制线、本科专业统考成绩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一档多投”文件规定,按照综合成绩进行名次排序预录取,综合成绩=考生文考总分×45%+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55%。
2、综合成绩同分时、按文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文考成绩”是指由福建省考试院对考生排序所使用的投档分(总分加固定照顾加分),即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3、其余省份艺术类考生的分数采用各省统考成绩,并按照各省招生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在个别省份艺术类投档分未作规定统一的情况下,我校将参照制定的福建省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进行排序录取,即文化分占综合分的45%,专业分占综合分的55%。
第十五条 我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十六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七条 招生期间,本校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检查出档考生的录取情况。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举报专线电话,接受考生举报和监督,举报监督电话:0591- 23535387。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奖、贷、助学金及勤工助学基本制度
1、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课业成绩、综合表现等可申请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如论奖学金及学校奖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上级文件精神,可在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3、学校设立国家助学金,特困生临时补助,学费减、缓、免等多元化的资助体系,并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提供村、乡(镇)、县(市、区)三级困难证明,可以申请资助。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网址:http://www.fjjxu.edu.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邮编:350108
招生咨询电话:0591-23535033、23531322具体开通时间以我校招生网站上公布时间为准
招生就业处网址:http://zsjy.fjjxu.edu.cn
招生邮箱:zs23535033@163.com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我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福建江夏学院
二○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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