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聘用人员。我院聘用人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医院自主聘用,未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认可,与聘用单位不存在法定的人事依附关系的社会专业技术人员。聘用人员在院工作期间,根据劳动合同与医院保持劳动关系,合同一旦解除,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二、关于合同签订。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考察合格即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聘用人员的聘用、续聘、解聘事项,按照医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的具体约定执行。
三、关于聘用人员管理。聘用人员的人事代理、教育管理、职称晋升工作、考核考评、评先评优、进修学习、学历升级、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以及参加部队执行特殊任务等按医院有关规定落实。
四、关于聘用人员待遇
1、聘用人员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学术待遇、休假待遇。
2、聘用人员生活福利待遇。聘用人员生活福利待遇由工资、超劳务补贴(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组成。
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略表
技术职务(资格) | 基本工资 | 补助补贴 | ||
基本工资 | 年度增资(当年起每年) | 综合补贴 | 学历补贴 | |
最初职 | 500 | 20 | 每人每月200元 | 大专20元 |
初职 | 600 | 30 | 大本(非全日制)30元 | |
中职 | 800 | 40 | 大本(全日制)50元 | |
副高职 | 1000 | 50 | 硕士80元 | |
高职 | 1200 | 60 | 博士100元 | |
试用期(三个月) | 试用期工资:高职每月800元,中职600元,初职500元,不再发放补贴补助。 |
聘用人员超劳补贴(奖金)按医院超劳务补贴核算管理办法核发。
3、保险待遇。签订正式合同的聘用人员,医院按规定为其购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社会保险。
4、聘用人员其它待遇。聘用人员工作用车、出差乘坐车船标准、就餐、小孩入托、住房、过节费等福利待遇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地址:昆明市大观路212号昆明总医院人才分中心办公室,咨询电话:0871-4774466,联系人:向干事、王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