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编办《关于贯彻执行教育部等四部委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实施意见》(云教人[2006]2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特岗教师管理工作,将省特岗办与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云南省农村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到实处,现将特岗教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的云教人[2006]28号文件的规定,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制定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52号)要求重新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和经批准的当年进人计划内招聘的特岗教师,在任教满1年后,请参照当地在职在编教师的政策,进行定级、定职,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并纳入当地在职在编教师统一享受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二、将特岗教师纳入当地在职在编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特岗教师到岗任教满1年后,经考核合格即可参照当地在职在编教师的政策,进行晋职聘任和职称评聘,并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三、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要督促人事、财政、编制部门密切配合教育部门,将《云南省农村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将特岗教师纳入所在学校在职在编教师统一管理,包括编制、工资、考核、保险、进人计划、评先评优等项管理。
四、各州市、县(市、区)政府和教育、人事、财政、编制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相互沟通,切实做好特岗教师管理工作。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编办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