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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职招考招生工作,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龙岩学院(国标代码:11312)。
第三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龙岩市东肖北路1号,邮编:364000。
第四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制四年
第六条 学历学位:学生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给予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校已形成以本科教育为主,工、文、理、农、教育、经济、管理、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本科院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条件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2015年高职招考本科招生计划总数为220名,其中面向高中90名、面向中职130名。招生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用。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和福建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录取新生调档比例按省招生办有关文件执行,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审核,经省招办核准并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根据专业招生计划按进档考生志愿和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考生体检,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龙岩学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奖学助学政策
第十八条 奖学金政策:
1.根据政策规定,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设立龙岩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3.其他奖学金:如“邱月娥奖学金”“好事达奖学金”等。
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龙岩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具体按照《龙岩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助学办法:
1.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2.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助学贷款,报到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后续手续。
3.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和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4.社会助学: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等。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条 2015年高职招考招生专业介绍和计划(以及招生录取结果)可登陆我校招生网站查询。网址:www.lyun.edu.cn 。招生办电话:0597—2793756 传真:0597—2793756 。纪检、监审处电话:0597—2793728。
第二十一条 有关转专业事宜,按闽教学〔2014〕1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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