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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继续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6月16日0时至7月5日24时,网上交纳考试费截止时间7月10日,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9月4日至9月18日,考试时间9月19日、2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54号)和《河北省司法厅公告》,现就石家庄考区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二)报名条件补充规定
1、放宽政策。我市的平山县、灵寿县、赞皇县、行唐县,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及法律专业的范围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即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
符合放宽条件的报名人员学历为本科以上的,网上报名时如选择享受放宽政策,则考试成绩达到一般合格分数线的,向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A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C类法律职业资格。网上报名时如放弃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仅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则不得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
2、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6年应届毕业。
普通高等学校做出延长学籍决定至2016年应届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具有延长学籍证明的,可以报名。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包括论文)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成绩证明。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4、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5、学历认定。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报名人员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毕业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
查询不到学历信息的,报名人员应当办理学历认证。学历认证具体办理方法,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设在河北省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代理机构:1、河北省大中专院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东辅楼106室。电话:0311-66005711,66005712。2、河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协会。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99号招考大厦五楼学历认证处。电话:0311-67105401、67105552、68071891、13111558797。
查询不到学历信息,也不能办理学历认证并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三)报名条件的禁止性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2、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持护照报名的,报名时应当承诺本人护照合法有效。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需提供护照申请地或签发地有关部门证明。
(二)本人毕业证书
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或认证。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须具有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成绩证明。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
网上报名时,需如实填写户籍信息并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电子照片应清晰完整,内容可辨认。
(四)本人电子证件照片
电子照片要求:
1、本人近期(近3个月)正面、免冠、彩色(蓝、红、白色底)2寸(46mm×32mm)电子证件照片。照片必须人像清晰完整,神态自然,显示双肩、双耳、双眉,不得佩戴首饰,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带眼镜的不得有反光。凡上传照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能通过审核,考生不能完成报名。
2、电子照片文件类型为jpg格式,40KB≤文件大小≤100KB。
3、电子照片标准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头部宽度17-20mm(即头像宽介于照片宽的1\2到2\3之间),头部长度25-28mm。头上方不宜留空过多,头顶到照片上边距离约5—7mm,显示身长(下巴以下)不得超过头长。头像大小超出规定尺寸范围的照片不予受理。
4、报名人员要到正规的照相馆拍摄电子照片,并裁剪成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件照片,不得对照片内容进行拉伸、液化等ps操作(报名系统及河北法治网均有《电子照片制作指南》)。黑白照片、经翻拍的照片不予受理;照片底色与服装必须有明显反差,如着白色服装的照片不得用白色背景等;一律不准着奇装异服。
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请各位考生严格按照以上要求上传合格照片,并妥善保管)。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报名信息,对上述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
三、报名方式、时间
报名方式为网上报名。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报名信息、上传电子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报名凭证和准考证。
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我处办理。
四、报名流程
(一)阅读公告须知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登录石家庄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jzsf.gov.cn)熟悉了解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事项,再登司法部网站仔细阅读司法部、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考试的“报名公告”、“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了解掌握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同时,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报名材料准备工作(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填报报名信息,做出承诺
报名人员应如实、准确填报报名信息并作出真实有效承诺。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它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需同时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户口簿照片显示的户籍信息对报名人员填报的户籍信息进行审查。户口簿照片不清晰、内容不能辨认的,报名人员应重新上传内容可辨认的清晰户口簿照片;网上填报的户籍信息有错误的,报名人员应在改正后重新上传户口簿照片。户口簿照片未经审查确认,不能完成报名程序。
(三)上传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和报名系统提示上传本人电子证件照片。电子照片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凡在报名截止时间7月5日前,没有上传电子证件照片、7月8日前没有更换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件照片的不能完成报名。
(四)网上交纳考试费
电子照片审查通过后,报名人员才能进行网上交纳司法考试费并打印报名凭证,确认报名成功。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根据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0〕26号)规定,每名考生应当交纳司法考试费260元。
报名人员交费后,不得更改报名地。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交纳的考试费不再退还。凡需要领取司法考试费收据人员,凭报名凭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于2015年8月10日至8月21日(休息日除外)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到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领取。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应于9月4日至9月18日登录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的,可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五、考试纪律和要求
应试人员必须凭准考证和与网上报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应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诚信参考。考试时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资料、钟表、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应试人员违纪的处理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六、其他
(一)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
(二)符合报名条件,在石家庄市报名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进行网上报名。相关规定可查询司法部网站。
(三)如有疑问,报名人员可在工作时间拨打咨询电话,询问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政策。
考试、资格申请等事宜另行公告。
石家庄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公地点:石家庄市新华区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1号楼4楼,咨询电话:0311-87852253。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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