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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解决部分师范类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2002年以前(含2002年)经自治区组织的教育招生考试录取、目前尚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和小教大专班毕业生进行择优考试聘用。依据《根河市教育系统招聘部分师范类毕业生实施方案》,现制定此工作简章。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持教育可持续发展和保证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原则,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积极稳妥地做好招聘工作。
二、考试聘用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择优、按需聘用的原则。
三、考试聘用范围及条件
(一)考试聘用范围
2002年以前(含2002年)经自治区组织的教育招生考试录取,目前尚未就业的根河市生源全日制普通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和小教大专班毕业生(不包括已享受各级就业安置政策的人员)。符合上述考试聘用范围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名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予受理。
(二)考试聘用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
3、身体健康,符合聘用岗位要求。
4、经考试考核合格者。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情形。
四、考试聘用岗位
考试聘用岗位为根河市教育系统各幼儿园相应岗位。
五、资格审查及制定招聘计划
1、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地点
符合考试聘用范围及条件人员于2015年6月18日至7月18日(节假日休息,报名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11:30;下午15:00至17:00)在根河市人社局三楼会议室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和交纳考务费。
2、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资格审查时,应聘人员需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初始学历证书、学籍档案以及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蓝底彩照3张,登录根河市政务网站下载并填报报名表一式两份。
3、报名及考务费用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交纳报名费、考务费共120元。享受低保城镇家庭的报考者持市民政局出具的享受低保证明可免交报考费用。
4、制定考试聘用岗位计划
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报名及审查情况,制定考试聘用岗位计划及考试聘用比例,经市编办核准编制后,报领导小组核准。
六、考试及考核
1、考试时间地点:根据报名及初审情况在根河政务网站上另行通知(网址:www.genhe.gov.cn)。
2、考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不划定复习范围,不指定考试用书。考试内容为教育学、心理学及教育基础知识。考试采用笔试闭卷方式进行,考试总成绩满分100分。
3、体检。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教师资格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4、考察。考察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需求,全面了解被考察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七、确定拟聘人员
1、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察结果,将拟聘人员情况报根河市教育系统招聘部分师范类毕业生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对举报反映问题影响聘用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取消聘用资格。
3、在领导小组审议及公示结束后,由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分配拟聘用对象工作岗位,办理聘用手续。录用人员不服从分配或不按期到岗工作的,取消聘用资格。
八、聘用人员待遇
1、培训:聘用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时间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试用期一年。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3、人员待遇:聘用后第一年(从上岗之日开始起薪)享受每月1800.00元工资待遇;第二年按聘用岗位核定工资。聘用后参照在岗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制度,由财政为其承担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的相应比例,计算工龄。
4、本次考试聘用人员一律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后五年内不得调转,违反此规定的取消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身份。
联系电话:5227722、3931340。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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